汇算清缴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怎么填

时间:2021-04-17 10:11:49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汇算清缴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怎么填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来临。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那么汇算清缴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怎么填?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参考!

汇算清缴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怎么填

  一、表样(如下):

  二、填报口径: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职工薪酬”口径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工资薪金口径不一致。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除上述情况外,以企业年金基金形式为职工缴存的补充养老保险,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如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等均属职工薪酬的范畴。企业会计准则中职工薪酬范围较广,凡企业向职工各种形式支付均视为职工薪酬。

  从实务角度讲,《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的“职工薪酬”口径除包括“应付工资”科目外,还包括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各类保险、住房公积金、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股权激励等,所以企业在填报时要分析填报。

  三、填写注意事项:

  第2行“股权激励”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差异

  1.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来源。

  (1)会计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规定,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授予日不进行会计处理。股份支付在授予后通常不立即行权,一般需要职工或其他方履行一定期限的服务或在企业达到一定业绩条件之后才可行权,这一期间称为“等待期”,即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等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中的“规定月份数”。等待期内企业应将取得的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按照权益工具(所授予股权)公允价值计量。对于权益结算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但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对于现金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确定成本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

  (2)税收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

  ①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②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③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2.差异分析。

  (1)计量基础的差异。

  会计处理上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按照权益工具(所授予股权)公允价值计量;

  税法允许税前扣除,按照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其中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2)确认时间差异。

  会计处理上在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税法是在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才可允许税前扣除。

  第3行“职工福利费支出”填报要点

  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具体为: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2.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需要对会计处理上的口径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口径进项调整,具体结合《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规定口径进行调整。

  3.发放实物福利,需要填报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5行“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入”和第15行“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成本”。

  4.“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工资薪金14%扣除标准,其中工资薪金为税收金额(即税前扣除金额),而非账载金额。填报时,本行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4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14%的孰小值填报。

  5.本行第2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14%)。

  第4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收政策要点及填报案例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工资薪金总额为税收金额(即税前扣除金额),具体数额为本表的第1行第4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

  (2)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没有年限要求,填报为第4行第3列“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

  申报表填报:非享受特殊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填报第5行“其中: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其中第5行第2列“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2.5%。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务〔2014〕59号)第一条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申报表填报:填报第5行“其中: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其中第5行第2列“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8%。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4号)规定,为支持中关村、东湖、张江三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以下统称试点地区)建设,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试点地区完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通知如下:“一、试点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申报表填报:填报第5行“其中: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其中第5行第2列“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8%。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申报表填报:填报第6行“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其中第5行第2列“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