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深圳产假工资发放标准

时间:2021-04-12 14:30:57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2017深圳产假工资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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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深圳产假工资发放标准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如下规定: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照不超过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十七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广东省关于产假工资的一个基本清晰的脉络:

  1、享受基本产假待遇的期间(即社保部门支付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间,包括顺产假98天,难产假30天,多胞胎假、流产假)员工工资由社保部门支付,支付标准是员工生育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2、若生育津贴高于原工资标准,高出部分无须退还或者用人单位少于生育津贴标准发放的部分必须补足;若生育津贴低于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用人单位必须补足。

  3、原工资标准是指员工生育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这里,本律师理解这里的月平均工资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即月平均工资按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4、注意,生育津贴单位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相关知识】

  广东省产假规定:

  2016年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享受98天基本产假+30天计生奖励(二孩以内)假=128天。2016年9月29日后依法生育,计生奖励(二孩以内)假产为80天,即假将增至178天。男方陪产假15天。

  根据新的规定,不论胎次,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产妇,均可享受80日的奖励假。2016年9月29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条例规定享受80日的奖励假。2016年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已经休完的,不适用新条例。

  深圳产假规定:

  女性计生奖励(二孩以内)假在广东省标准再增加15天,即178+15=193天。难产、多胞胎生育等特殊情形可自行累加: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