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上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时间:2021-04-04 08:42:42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2017上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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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国家税务机关2011年12月12日公布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及适用税率,现摘录如下: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

  工资、薪金所得,包括个人因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和其他所得。

  (一言概之:与我校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在编、待入编、合同工,都适用于工薪税计税方法)

  在一般情况下,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当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除下列项目金额以后的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下表所示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1)基本扣除额3500元(即当月工薪收入在3500元以下的不扣税);

  (2)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3)单位、个人分别按照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简单概括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工资+其他工薪收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3500

  当月应纳工薪税=应纳税所得额 X 税率-速算扣除数

  看不懂上述公式的,请看这里:

  我校员工A当月应发工资为4000元,当月从个人申报系统的工薪入口申报了其他工薪收入共计2000元,A的养老保险为100元,医疗保险100元,失业保险100元,住房公积金100元。

  A的应纳税所得额=(4000+2000)-(100+100+100+100)-3500=2100元

  参照上表,应纳税所得额2100元适用于第二档税率(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

  A的当月工薪税=2100*10%-105=105元

  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方法(劳务税)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所得。如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

  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取得的报酬。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的关系,为本单位工作取得的`所得。

  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是判断一种收入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重要标准。后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前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一言概之:与我校无雇佣关系的,例如学生、离退休人员、校外人员、编制在各附属医院的附院员工,都适用于劳务税计税方法)

  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当月劳务收入累计在800元以下的(含800元),不扣劳务税。

  (2)当月劳务收入超过800元,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收入额-800元

  (3)当月劳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收入额×(1-20%)

  应缴劳务税=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速算扣除数

  看不懂上述公式的,请看这里:

  情况(1):学生B通过个人收入申报系统申报实验劳务费,当月累计申报800元,这种情况不扣劳务税。

  情况(2):学生B通过个人收入申报系统申报实验劳务费,当月分3次申报,每次申报800元,即当月共申报劳务收入2400元。

  应缴劳务税=(2400-800)x 20%=320元

  当月实领劳务收入=2400-320=2080元

  情况(3):学生B通过个人收入申报系统申报实验劳务费,当月分3次申报,第一次申报800元,第二、第三次各申报15000元,即当月共申报劳务收入30800元。

  应纳税所得额=30800 x (1-20%)=24640元

  (参见上表,适用于第二档税率,超过20000至50000元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2000)

  应缴劳务税=24640 x 30%-2000=5392元

  当月实领劳务收入=30800-5392=25408元

  特别在此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金。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