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工伤保险制度

时间:2021-03-29 15:14:13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日本工伤保险制度

  日本的《工伤补偿保险法》制定于1947 年,这部法律的第一条指出,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是“对工人因业务上的事由或因上班造成负伤、生病、残疾或死亡者,予以迅速且公正的保护,实行必要的保险给付。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日本工伤保险制度,欢迎大家阅读!

日本工伤保险制度

  日本是当今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之一,这个国土面积38万平方公里,人口1.2亿多的国家,在二战结束至今的60年间,从一个千疮百孔,经济濒临崩溃的“战败国”一跃成为世界经济强国。与其经济发展同步,日本的安全生产和工伤保险,也经历了一个飞跃发展的过程。日本6000多万就业人口,工伤发生率却很低。2004年,全国因劳动工伤(含交通事故)死伤(伤,包括受伤休息4天以上者)仅12.3万人,工伤发生率约为2.05%。其中发生的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仅274件,工伤死亡人数为1620人。同时,日本的工伤致伤致残人员,都能得到良好的补偿。工伤康复事业设施先进、管理周到,有很强的容纳能力,完全能够满足全国需求,全社会给予了极高的认可。

  基本概况

  工伤保险在日本称“劳灾保险”。日本对劳灾保险的定义是“为受到业务灾害或上下班灾害的劳工或其遗族,发放必要的保险给付的制度。”

  日本的工伤保险是一个强制性的保险制度并由政府机构进行管理,并不包括所有的雇员。雇员人数不到5人的农业、林业和渔业企业的雇员,可以进行自愿的保险;海关和公共雇员实行特别的制度。在日本还有私营保险机构提供的工伤保险项目,可分为两类,一是雇主责任保险,是一种强制性自动责任保险,可以使雇主免除受害人依据侵权法提出的要求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二是补充赔偿保险,覆盖了投保的雇员在劳动合同或以其他形式明确的补充性赔偿(指依据工人事故赔偿规定之外的部分)。

  基金征集

  日本的工伤保险费(即劳灾保险费)全部由企业雇主缴纳,国库在财政预算范围内可以进行补贴。雇员一般不缴纳工伤保险费。雇主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保险费率(见表1)和企业工资总额进行核算。

  具体到单个企业的缴费,还要根据约前3年的费率,算出后3年的费率,目前全国的参保单位为265万个,有4700万人参保,劳动者个人不缴费,不搞实名制。企业可以通过协会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可以直接到所在地的劳动基准局缴费。一般在每年4月1日至5月21日期间(日本的财政年度都从4月1日开始)为下一年缴清。与此同时,核定前一年的缴费情况(基数),多退少补,先缴费、后核定。2004年,日本全国工伤保险费收入为11934亿日元,支出11264亿日元。当期结余707亿日元,滚存结余76990亿日元,储备相当丰厚。值得注意的是日本政府每年注入资金13亿日元,虽然比例不大,但表明政府对工保险事业给予了足够的重视。

  但也有一个例外,即若因通勤事故而导致的工伤,雇员在领取疗养补贴时也要缴一部分费用,从雇员领取的修歇工补贴中扣除缴纳。日本人认为,通勤事故虽列为工伤,但其性质与一般工伤不同,雇主责任较轻,因此让受益的工人负担一部分费用比较公平。

  行业费率和费率浮动制度

  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以支定收,全国统筹。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是必须的、强制性的。日本的工伤保险行业费率划分细密,共分8大产业51个行业,最高行业费率为12.9%(如水电建设),最低行业费率为0.5%(如供水等)。另外各行业都附加0.1%通勤事故保险费率。日本规定,在雇主缴纳的职业伤害保险费率中有0.1%日后要用于通勤事故的费用。这样,最高行业费率为最低的近25倍。行业费率是依据各行业工伤事故状况由厚生劳动省确定,并且根据情况变化,每3年调整一次。

  在行业费率的基础上,对各企业确定缴费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对“连续事业”(工厂、商店等)确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缴费;二是对“有期限事业”(土建工程等)确定缴费的绝对额。

  为促使企业注意安全、减少工伤事故,日本实行的是费率浮动制度。大体的方法是:根据企业前3年实际支取工伤保险金占所缴纳工伤保险费总额比例划档,75%以下的降低费率,在75%~85%之间的不变,在85%以上的提高费率。降低和提高费率的最大幅度为40%。例如某企业所在行业的标准费率是2.0%,那么它的浮动费率区间为1.2%~2.8%。对有期限事业,按30%的幅度调整其缴费绝对额。

  认定条件

  (1)在规定劳动时间内或加班时间内,在业务场地内从事业务时受伤认定为工伤;但劳工在就业中因私事(私人行为)或因逃脱业务的故意行为而受到灾害时,劳工故意引起灾害时,劳工因个人私怨而受到第三者的暴行而受到灾害时,因地震、台风的天灾地变而引起灾害时发生的伤亡不能认定为工伤。

  (2)因事业场所的设施、设备或管理状态等引起的灾害认定为工伤。

  (3)因公司需要而外出从事相关的业务,虽然是离开公司的管理之下,但因为是根据劳动契约做事,所以不管做事的场所在何处,只要不是行使私人行为,而是从事一般性业务,在没有能否定其为业务灾害的情形下,一般都认定为工伤。

  (4)如能满足下列3个条件,原则上可认定为职业病:

  ①劳动场所存在有害因素;

  ②暴露于可以引起健康伤害的有害因素中;

  ③发病的经过及病态与有害因素有关。

  (5)所谓通勤伤害(交通事故),是指工人上下班按合理路径(无脱逸或中断)往返于住宅和工作地,发生的伤病、伤残、死亡事故。

  ①劳工的住宅和就业之间的交通往复行为,必须被认定为是与业务有密切关联。在此情形下,为了避免迟到或拥挤而早出等,在时间上,即使跟通常的上下班时间有提前或延后,也可以认定与就业有关系。

  ②所谓“住宅”是指劳工所居住的家庭场所,也是劳工为了就业的`根据地。因此,劳工在就业场所附近租屋,从那里上下班时,所租房屋也是住宅。

  ③所谓“合理的路径”,即往返于住宅与就业场所之间的路径,即一般所认为的合理路径。如果是为了上下班而日常利用的路径,即使是复杂的路径,都可以认定为合理路径。

  ④所谓“脱逸或中断往复路径的情形”是指在上下班途中,因与就业和上下班没有关系的目的而脱离合理的路径。所谓中断,是指在上下班的路径上做出与上下班无关的行为。但下列行为不视为脱逸或中断:购置日用品及其他类似的活动;接受职业培训和能力开发一类的活动;行使选举权或类似的政治活动;接受医疗机构治疗或类似活动。

  基金支付

  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企业,一旦员工发生工伤,费用一般全部由基金支付,雇主不再承担费用;但因雇主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而导致的工伤、雇主未缴保险费期间发生的工伤,工伤保险管理机构一方面支付给员工保险金,一方面向雇主征收同额或部分的“特别费用”,实际上还是由雇主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也就是说,在特定情况下,并不完全免除雇主责任。

  受伤者既可以请求工伤补偿又可以提起诉讼,请求补偿损失的差额部分。所有的工伤医疗费都可以得到补偿。因工致伤者可以在工伤事故医院或者专门指定的医院免费就医,也可以自由选择在其他的医院就医,然后要求补偿医疗费。

  工伤保险的费用给付主要体现在保险给予和劳动福利事业的给付两个方面。

  保险的给付包括疗养(治疗)补偿给付、休业补偿、年老、遗属补助等。这方面的支付比较复杂,主要项目有:

  (1)职工在发生工伤后,有专门的工伤医院进行治疗,全国有36所工伤医院,工伤人员所有治疗费全由工伤保险费支付;

  (2)职工在因工伤事故不能上班领不到工资时,从歇业第四天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每天支付相当基本工资的60%全额;

  (3)残疾补偿给付则根据其伤残的等级给付年金或一次性补贴;

  (4)因工伤事故死亡给予遗属年金或一次性补贴、丧葬费;

  此外还有护理补偿给付等。

  劳动福利事业的支付更为广泛,包括康复治疗、遗属生活、劳动规章的更改、劳动条件的改善等。

  日本工伤保险的给付制度审理比较严格。据大阪南劳动基准署看到的情况:2004年脑、心脏疾病工伤审核的合格成功率仅为36%。法律规定伤残等级为14个,1至7级是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这样就必须按时发给工伤保险年金。8至14级是不影响劳动能力的,只发给一次性赔付。伤残等级认定要待治疗终了和症状固定后才能认定。工伤保险的给付流程为:发生工伤后,首先由发生工伤的劳动者提出保险给付的请求,递交当地劳动基准署,劳动基准署署长签字同意受理后,由劳动保障审查官进行审查,并必须在60天内办理完毕。如有异议本人可要求复议,提出再审查请求。60日以内再审查的结果要提交厚生劳动省劳动保险中央审查会审议裁决。对裁决有异议可提请司法诉讼,得出终审结论。工伤保险也可以不经过中央审查,直接走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