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缴费比例2017

时间:2021-03-26 17:04:33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工伤保险缴费比例2017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之一。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2017,欢迎阅读!

  首先,由于行业不同,工伤保险的缴费肯定不一样,带着该问题,我们首先了解针对工伤风险程度,对行业的划分为三类,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及类别划分详情如下:

  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

  行业包括: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业,居民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餐饮业,住宿业,零售业,批发业,邮政业,仓储业,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软件业,计算机服务业,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十新闻出版业,卫生,电视、广播、电影和音像业,教育,文化艺术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专业技术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0%)

  行业包括:房地产业,环境管理业,娱乐业,农副食品加工业,水利管理业,饮料制造业,体育,公共设施管理业,食品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牧、渔业、林、农、渔服务业,藤、竹、木材加工及木、草制品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家具制造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造纸及纸制品业,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机械制造业,专用机械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装饰业,建筑安装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辖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0%)

  行业包括:炼焦及核心燃料加工业,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其他采矿业。

  拓展知识——工伤保险知识

  认定为工伤的7种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3种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c.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4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a.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b.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d.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相关规定中认定工伤的3种情形

  a.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b.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认为: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c.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最高院答复中认定工伤的7种情形

  a.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b.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9号)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c.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注:依据最高法院民一庭2013年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d.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08]139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e.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2号)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f.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g.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认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3种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a.故意犯罪的;

  b.醉酒或者吸毒的;

  c.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