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烟台市低保标准上调

时间:2021-03-12 15:03:45 工资待遇

2016烟台市低保标准上调

  2016烟台市低保标准上调了吗?上调了多少呢?下面小编为你详细的介绍相关情况,希望你喜欢。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烟台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3号),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对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其中大部分县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每月每人570元,农村每月每人335元,其中高新区城乡一致皆为570元。

  根据要求,我市各县市区将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资金投入,做到两个确保:确保城乡低保人均补助标准分别提高5%和8%,确保人均补助水平达到低保标准的60%以上。同时及时将包括扶贫对象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家庭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精准施保。

  哪些人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目前,民政部门对实际核查中家庭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但是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低保待遇:

  (1)因斗殴、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2)申请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部门及街居组织提供职能培训或职业介绍的;

  (3)拥有机动车辆的;

  (4)拥有和使用移动通讯工具的.;

  (5)家中饲养观赏宠物的;

  (6)3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饰现有住房的;

  (7)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在私立学校或其他高收费学校(含大学)就读以及出国留学的;

  (8)有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的;

  (9)到高档宾馆、酒店、舞厅消费或有高于低保标准的馈赠和礼金支出的;

  (10)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

  另外,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不参加公益劳动的,取消低保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