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合肥提高市区城乡低保标准

时间:2021-03-12 15:03:03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2016合肥提高市区城乡低保标准

  2016合肥市集中排查本各地区群众反映强烈的基层干部在低保审批等方面“优亲厚友、寻租谋私”问题和媒体曝光的问题。下面小编为你详细的介绍相关情况,希望你喜欢。

  10月11日,合肥市民政局公布消息:经合肥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6年7月1日起,合肥市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15年的户月人均510元调整为户月人均551元。各县(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定指导线为户月人均不低于462元,且年增幅不低于5%。

  据悉,这是合肥市第13次调整城市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提标后,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未就业随军家属、市级救助站受助人员、退役士兵分配期间生活费四个关联项目随之提高。

  市区农村低保与城市低保并轨

  从2010年起,我市市区城乡低保对象均实行统一保障标准和管理服务模式。无论是城市户口,还是农村户口,均享受同样的低保标准;在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发放环节适用同样的流程。此外,四县一市的城乡低保标准由各县(市)政府,按照合肥市政府发布的城乡低保标准市定指导线,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确定。我市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合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将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的操作规程实行同一标准,建立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制度,对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对象分A、B、C三类,实行分类施保、分类救助。

  城乡低保标准的差距逐步缩小

  “十二五”期间,合肥城乡低保标准年增幅超过10%,市区低保标准增幅小于农村低保增幅。2015年,市区低保标准为户月人均510元,比2011的320元增长59%;2015年,四县一市农村低保标准为家庭年人均2100元-3000元不等,比2011年的1200元增长了75%-150%。同时,城乡低保月人均补差缩小。2015年城市低保累计月人均补差为442元,较2011年318元增长38%;农村低保累计月人均补差为205元,较2011年117元增长75%。2016年,我市大幅提高农村低保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四县一市的农村低保标准全部提高至年人均3600元,进一步缩小了城乡低保标准的差距。

  合肥市七项举措开展低保专项整治活动

  我市积极开展落实低保工作专项整改任务活动,采取七项举措,围绕整治重点,全面开展自查活动。

  一是认真部署专项整治活动。召开全市低保工作专项整治会议,印发《关于切实做好低保工作整改任务的通知》,明确市民政局负责部署和督查工作,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部署专项整治重点任务。以“两学一做”活动要求为指导思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针对低保工作中“优亲厚友、寻租谋私”问题的全面梳理和排查。

  二是加强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包河区充分利用悬挂横幅、设置宣传栏等形式,深入宣传实施市低保政策的重大意义及低保对象确定、审批程序和基本要求。肥西县将政策宣传资料发放到乡镇(园区)居(村)民手中。蜀山区通过网络、手机报等媒体,开设专栏、专题宣传城乡低保法规政策,实现宣传政策“零距离”。

  三是明确整治重点。集中排查本各地区群众反映强烈的基层干部在低保审批等方面“优亲厚友、寻租谋私”问题和媒体曝光的问题。市民政局在门户网站“社会救助专栏”公布社会救助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群众反映和媒体的问题,要做到件件有核实、事事有回音。

  四是全面落实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备案制度。全市民政部门对在保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员会干部的近亲属,全部进行重新核实,并予以公示;经核查发现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按规定及时作出撤销决定。

  五是严格规范环节。各县(市)区均成立低保评议小组,开展入户调查、评议、公示、信息比对;全面实行低保民主评议听证、长期公示制度。我市所有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信息都在其居住地的村(居)固定公开栏实行长期公示,同时实现低保信息的网上同步公开。

  六是规范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受理服务中心建设。全市150个乡镇(街道)全部设立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每个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均实行“一明显二摆放三上墙”,并配备专职人员。实行社会救助受理服务中心标识、表格、流程、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四统一”,真正把社会救助窗口打造成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的绿色通道。

  七是全力推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全市于4月中旬完成核对信息系统建设招标,目前该系统正在研发中,计划于10月前完成平台建设。

  合肥低保申请标准及条件一览

  办理条件

  合肥市城市居民

  1.必须是居住在我市城区范围内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市居民

  2.家庭月人均收入(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合肥市城市(镇)居民低保对象分类

  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一)一类保障对象

  1、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

  2、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3、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饮食控制无效者)、恶性肿瘤、肝硬化、肾透析、肾移植(术后)、白血病、红斑狼疮等大病患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病历资料)

  4、子女未成年或子女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单亲家庭。

  (二)二类保障对象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65周岁以上的老人

  2、重点优抚对象和劳动模范。

  (三)三类保障对象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及其他保障对象。

  合肥市农村居民

  1.持有我市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

  2.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县(市)政府公布的农村低保标准。

  3.合肥市城区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