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要切忌重走老路

时间:2021-03-07 14:31:48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社会抚养费征收要切忌重走老路

  之前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存在的弊端还会不会重演呢?各地征收的标准是不是统一的呢?下面小编为你详细的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9月18日起,北京开始就本市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展开为期1月的征求意见。记者梳理各地政策文件发现,目前,已有20余省份针对“超生”现象明确了社会抚养费标准。不少地区的标准与超生人群收入、职业等挂钩,对于3胎以上的超生、重婚超生等,更是加大征收力度。

  自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实施以来,各地重新修改,完善相关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确有必要。但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务必汲取之前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存在的弊端,避免新时期社会抚养费征收重走老路,损害公民正当权利。

  社会抚养费主要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者征收的费用。通俗来讲,就是认为超生者多生育的子女占用了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生育者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成本,而非让社会为其超生行为全部买单。该收费有补偿性、惩戒性、强制性等特点,可以提高超生者经济成本,以此倒逼其优生优育,对社会负责,对下一代负责。

  但应认识到,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必须符合其立法本意,严格限制于经济制裁范畴并保持谦抑性,不能在征收过程中随意越界。如之前各地均将准生证作为育龄妇女享受其他待遇的前置条件,未办理准生证者,不得到正规医院生产,也无法获取出生证明;或者将交纳社会抚养费作为取得户籍的前置。进而导致超生子女成为黑户,不能享受正常的医疗、教育等基本社会公共服务。该做法显然属于法外施罚,侵犯了本身并无任何过错的超生子女的`基本权利。虽然近来各地大力纠偏,不再将是否缴纳社会抚养费与户籍挂钩,但一些地方收费压力下的类似冲动依然值得警惕。

  其次,应考虑在已经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前提下,仍然将超生与获取某种资格或工作机会挂钩是否妥当。根据一些地方的规定,超生者,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应予开除,属企业的,应解除劳动合同。但在一个正常生活,是否需剥夺某个人的工作应该着重考虑其是否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职业伦理,是否有犯罪或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的行为。超生只是单纯的违法行为,既不是犯罪,也不像赌博,小偷小摸那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该藉此剥夺其谋取正当职业的机会。更进一步讲,任何人都有通过正当职业满足生存,改善生活的基本权利,该基本权利不该因超生而丧失。尤其是,假如剥夺了超生者正当职业,等于同时变相剥夺了依靠父母抚养的超生子女的经济来源,让整个家庭陷入窘境,极其不妥。

  还应强调,要想让征收社会抚养费更具有正当性,就得做到专项使用,全部上缴国库,主要用于补偿失独家庭,改善优生优育环境等。绝不能再沦为地方政府乃至某个部门的小金库,否则更会加剧政府公信流失。

  社会抚养费征收不是新问题,但切忌重走老路。不能再将征收社会抚养费与其他权利或资格挂钩,株连无辜。尤其强调征收程序及依据的合法正当,让社会抚养费真正地回归单纯本质,实现以经济手段补偿社会资源,引导人们理性对待生育权。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还能否统一

  “全面二孩”明确之后,社会抚养费何去何从,引发广泛关注和讨论。之前,曾有人大代表和专家建议废除社会抚养费,但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依然保留了社会抚养费。因此,绝大多数省份继续征收社会抚养费也是依法办事。

  值得注意的是,已经明确社会抚养费标准的省份,征收标准并不统一。对于违反规定多生育的情况,有的省份规定征收“3倍以下”社会抚养费,有的规定“3倍以上6倍以下”,有的规定“4倍以上10倍以下”,而北京征求意见稿中规定“3倍至10倍”。各地确定征收标准的依据是什么,不得而知。

  据说,社会抚养费标准是根据各地资源、环境条件来确定。但是,部分省份又与超生人群收入水平、职业挂钩。可见,不但征收标准不一致,而且征收依据也不统一。这样一来,过去的社会抚养费征收乱象可能还会存在,也给基层留下较大运作空间,仍将出现“同孩不同价”等现象。

  当然,征收标准不统一,不能全怪地方规定。因为根据现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也就是说,这一办法明确授权地方各自制定自己的征收标准。假如在国家法规层面统一征收标准,那么显然不会出现各行其是的局面。

  审计署在2013年公布的审计结果中指出,社会抚养费存在“征收标准确定不合理”“征收标准不一”“自由裁量权偏大”等问题,舆论对标准不统一也诟病很多。为此,国家卫计委2014年起草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中统一了征收标准——即“3倍以下”。

  然而,这一条例至今难产。部分地方新规定“3倍以下”,大概就是参考这个尚未出台的条例来确定的,但有的地方忽视了此条例——尚未正式出台,被忽视也正常,但笔者以为,地方立法既要有前瞻性——参考国家法规草案,也要顺应民意——绝大多数人希望降低标准。

  那么,在很多地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出台,征收标准已经确定的情况下,我国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还能否统一呢?笔者以为,上述条例难产,地方规定先行,导致短期内标准统一的希望比较渺茫,因为地方规定刚刚获得通过,短期内重新修改的可能性不大。

  而且,地方规定先行、标准不一,也让上述条例陷入尴尬。如果上述条例把标准统一为“3倍以下”,无疑部分地方标准会与条例“打架”;如果条例不统一征收标准,又与民意期待有距离。这也提醒我们:凡是有必要在全国统一的事项,必须国家层面立法先行,以此指导和规范地方立法。

  虽说短期内统一标准的希望渺茫,但笔者仍然期待《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能够早日出台、统一标准。只有如此,那些标准过高、不统一的地方,才有希望修改规定、回归统一。从我国立法总体情况看,不仅立法效率在不断提高,而且立法内容也与民意期待契合度越来越高。

  简言之,从长远看,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有望统一,但具体何时能统一,关键要看上述条例何时出台以及能否统一标准。还需要指出的是,所谓标准统一,不仅是征收的倍数要统一,而且还要统一依据。比如,不适宜与职业等因素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