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时间:2020-12-28 13:32:00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湖南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10月13日,记者从湖南省人社厅了解到,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湖南将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2004年1月1日后),2014年12月31日前,按照相关规定,已享受伤残津贴的在职工伤人员调整增加伤残津贴。符合以上调整增加伤残津贴范围的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87元。

  本次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2015年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同时,从2015年1月1日起,对2014年12月31日前已认定为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并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调整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范围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5元。省人社厅要求,对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调整,关系到这一群体的切身利益。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支付的.工伤补助和伤残补助是否需要代扣个税?

  问:我公司有一名职工因工作至伤残,公司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支付给该职工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四条的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因此,个人取得的符合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请问个人财产拍卖所得计征个税时如何确认财产原值?

  答:一、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六条规定:“(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第三条规定:“个人财产拍卖所得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凭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相关境外交易单据或海关报关单据、完税证明等),从其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相应的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财产原值,是指售出方个人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以合法有效凭证为准)。具体为:

  1.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2.通过拍卖行拍得的,为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

  4.通过赠送取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

  5.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参照以上原则确定财产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