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区加班费计算基数2015

时间:2020-12-24 16:25:13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上海地区加班费计算基数2015

  前司法实践中不少地区支持劳资双方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但在具体操作时,需注意地区差异。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上海有两个文件可供HR在实践中参考。

上海地区加班费计算基数2015

  一、《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劳保综发(2003)2号)第九条规定,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本条规定,虽可以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但约定的数额是有要求的,即基数为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即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并非可以随意约定。

  二、《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调研指导》(【2010】34号)“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的问题”对加班费计算基数有进一步的说明:

  我们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应按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来确定;如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对加班工资的基数,可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

  如工资系打包支付,或双方形式上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明显不合常理,或有证据可以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归入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中,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计算目的的,可参考实际收入X 70%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从上述规定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但约定的基数明星低于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将很难得到裁判机关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