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关于合肥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提取额度的解答

时间:2020-12-13 19:12:26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2015关于合肥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提取额度的解答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015关于合肥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提取额度的解答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

  (四)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五)职工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六)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七)离休、退休的;

  (八)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九)本市无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的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七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八条 职工本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清前不再受理其他住房类型的.提取。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可在一年内办理提取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住房公积金手续,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已付费用,提取金额取至百元。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实际已还款本息,提取金额取至百元。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含罚息)。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的,按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协议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依据相关有效的证明材料,合计提取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取至百元。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累计提取不得超过个人应负担的治疗费用。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七)、(八)项及第六条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九)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租赁住房年度最高可提额度为15000元。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不得超过当期实际支付住房租赁租金的总额,提取金额至百元。每年一次提出申请,且每次提取不得超过12个月的规定提取限额。

  第十五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符合提取相关条件,至提取时未再就业的可以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作销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