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津最低工资为1850元
核心内容:天津市2015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下面为大家整理了最新消息。
从今年4月1日起,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680元调整为1850元,每小时9.7元调整为10.6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6.8元调整为18.5元。本轮调整,将使各类新入职职工、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以及小时工、钟点工和灵活就业劳动者直接受益,同时带动企业职工工资水平整体提高。
据市人力社保局劳动关系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本市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最低工资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要依照相关规定执行。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用人单位包“食宿”,仍应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并按规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和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支付的岗位津贴,以及集中供热采暖补贴、高温天气期间按规定发放的高温津贴、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均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以拨打人力社保咨询电话12333或直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1月20日):“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最低工资标准中的“正常劳动”指的是什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不包括哪些项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用人单位包吃包住是否就可以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不能。原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4]409号)第三条规定:“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除《规定》中列举的扣除项目外,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亦不包括在内。”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对劳动者包吃住,属于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用人单位不能将此计算在内,更不能因此使支付的货币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