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标准

时间:2020-11-05 20:08:39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企业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一种法律保障,是国家规定的一个保障标准,企业不应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企业支付的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应向劳动者支付最低工资差额、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一项都不能少……

  2011年以来,张某一直在渑池县A公司打工,每天工作8小时,A公司按出勤天数支付工资,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及平时均不安排休假,平时如果休息就由别人替班,随后请假人还班或者向替班人支付替班工资。具体工资从2011年起为每月800元,2012年起增至每月900元。2013年7月5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张某要求A公司支付其最低工资差额5568元,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4412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920元,各项共计10900元。另查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渑池县的最低工资为800元/月,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渑池县的最低工资为 1080元/月。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2011年以来,张某一直在A公司上班,A公司按月支付张某工资报酬,工作期间,张某须服从公司管理,遵守公司工作制度,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A公司作为

  用人单位,支付给张某的工资不得低于渑池县最低工资标准。故依法判决渑池县A公司支付张某最低工资差额5324.51元,支持张某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加班工资共计5332元。

  综合评析

  所谓最低工资标准,指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在单位时间段内的劳动收入。简单说,就是劳动者每天工作8小时、节假日正常休息的劳动收入,不包括加班工资、工作津贴和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等。

  工资差额的计算

  关于最低工资,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四条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支付给张某的`工资应不得低于渑池县最低工资标准,而A公司2011年每月支付给张某的840元及2012年1至6 月每月900元的工资,均是张某每月出勤30天的工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劳动者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张某2011年1至9月份、2011年10至12月份、2012年1至6月份日工资分别比渑池县最低工资低8.78元、21.65元、 19.65元。因此,张某要求A公司依法补足其最低工资差额的上诉理由成立。A公司应依法补足张某最低工资差额5324.51元。

  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

  关于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张某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提供了工友的证人证言,但A公司在张某和法院的要求下,拒绝提供张某出勤情况及有效工资证明。故法院在综合A公司对张某岗位工作时间、请假制度、工资支付办法及A 公司未提供张某有效工资证明等情况,依法认定张某自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每月工作时间均为满月,支持了张某要求A公司支付其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5332元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