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时间:2023-03-11 08:07:35 通知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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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春节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通知,通知是向特定受文对象告知或转达有关事项或文件,让对象知道或执行的公文。你所见过的通知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春节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欢迎阅读与收藏。

关于春节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关于春节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1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广大市民应从维护首府平安和谐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销售点放孔明灯、点旺火、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各种危害,移风易俗,切实树立公共安全、现代文明和节能环保意识,自觉遵守本通告。

  对违反本通告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市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春节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2

居民朋友们:

  燃放烟花爆竹是传统民俗之一,但燃放烟花爆竹会严重影响空气环境质量,加剧雾霾天气,产生噪音污染,易酿成火灾事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心城区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规定,从即日起,XX区以下区域内,禁止在任何时间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除XX寺镇全镇,牛圈子沟镇蛤蟆石村、马架子村、水泉村、桲椤树村、碾子沟村、平房村、下河套村,水泉沟镇柳树底村、山神庙村、大窝铺村,大石庙镇东沟村、袁家庄村、马家庄村、双庙村、车子沟村、陈家沟村、鸡冠山村、石门沟村、西北沟村外所有区域。在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安监、城管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违反《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其停止燃放,处XXX元以上XXX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2.违反《通告》规定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依法处理。

  3.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职工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为了“保卫蓝天、美化环境”,共建我们共同的美丽家园,请广大居民朋友们立即行动起来,从现在做起,从你我做起,告别烟花爆竹陋习,养成低碳、绿色、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我们向全区广大居民朋友发出倡议:

  1、做禁放烟花爆竹的践行者。请广大居民自觉遵法守法、不燃放烟花爆竹,在互联网+时代,采用喜庆音乐、鲜花等安全、绿色、环保的方式从事相关活动,尽己之力守护蓝天碧水、清新空气、整洁环境,全面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

  2、做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者。请广大居民开展普法宣传,利用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型媒体传播方式,向亲朋好友宣传禁放烟花爆竹的益处,努力把禁放烟花爆竹变成广大居民的自觉行为,凝聚起保护环境的正能量。

  3、做禁放烟花爆竹的监督者。请广大居民自觉维护法律法规,发挥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既做到自己不燃放烟花爆竹,又积极劝阻和监督他人不去燃放烟花爆竹,彻底消除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危害。

  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XX区是我们的共同家园,禁放烟花爆竹需要你我的大力支持和共同参与。移风易俗,践行绿色文明生活方式,为共建共享美好家园做出应有的贡献!

  XX区人民政府

  20xx年X月XX日

关于春节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3

  销售时间:20xx年2月16日至2月19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八至正月初一)。

  燃放时间:20xx年2月18日、19日和3月5日(农历十二月三十,正月初一、十五)。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xx〕199号)的要求,对大气重污染预警级别达Ⅱ级或橙色预警(含)以上的`,即使为燃放时间,主城区范围内同样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关于春节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4

尊敬的`业主/住户:

  您好!接政府通知,五环路外禁止燃放地点包括:幼儿园、中小学校、商场、配电室、燃气站、停放车辆多、人员密度大、救援难度大、高于xx米以上建筑物周边x0米范围内居民小区也为禁放区域,同时,本小区曾经发生过由于烟花爆竹引起业主家阳台着火、玻璃炸裂、车辆受损等事件。现根据政府通知及广大业主强烈要求,京通苑物业在此提示大家:

  1、春节期间,禁止在本小区内燃放烟花炮竹。

  2、公共区域不许存放私人物品及易燃物。

  请广大业主/住户积极配合,安全问题不容忽视,水火无情,防患于未“燃”!

  如您有安全方面的服务需求,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广大业主服务,共同为营造安宁和谐的园区环境而努力。

  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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