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习心得经典

时间:2022-07-29 13:19:50 实习心得 我要投稿

律师实习心得经典

  当我们积累了新的体会时,可用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是不是无从下笔、没有头绪?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律师实习心得经典,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律师实习心得经典

律师实习心得经典1

  实习是大学学习中最重要的实践之一,在实习中将大学学习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不管对于什么专业的大学生,实习都是非常重要的。律师事务所对于法学院大学生的实习经历非常看重,律师不仅需要考取相关的证书,更需要有相关的实习经验才能成为一名真正的律师。

  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大学一般是学习法学的理论知识,对于实践方面很是欠缺,所以为了让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社会实践成为法学专业的一个重要学习过程。法学专业学生的实习方向一般是在一些律师事务所,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生有更多的锻炼机会,律师事务所会为实习生提供很多的工作,如案件整理、案件的调查分析、搜集资料等等。在律师事务所实践的过程中,慢慢地提高实习生处理问题的能力,让实习生在校园里学习的理论知识与实践充分结合起来。

  纸上得来终觉浅,在校园里学习的专业知识如果不能与实践相结合,那么所学的知识始终是肤浅的,即使在学校里学的非常优秀,实际运用操作的时候也会觉得所学的知识只是庐山一角。

  总而言之,律师事务所是法学专业学生实习锻炼的重要场所,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实习虽短但是将会是法学专业学生走向社会的一个重要的桥梁。

律师实习心得经典2

  经过一个月的网络培训和两天的集中培训,作为一名即将步入律师行业的实习人员,我对于这个职业有了初步的感知,对即将从事的工作即充满希冀又有几分担忧,培训老师们说的每一句话,让我收获颇丰。

  律师是一个受人尊敬的职业,正如老师们所说:这是一个精英行业。以前一直听人们说:律师收入高。但实际进入事务所后,才发现不是这么一回事,收入高的只是一小部分,整个律师行业的收入呈一个金字塔状,位于塔基的人才是大部分的。我在实习中也曾想过,有朝一日,自己也能成为塔尖的那一部分吧!听了老师们的讲课,我猛然醒悟:自己或许想多了,想偏了。在律所实习的日子里,为前来咨询的每一位群众进行法律服务,每当看到离去时握住你的手,满脸笑容地感谢你的那一幕,我感觉自己找到了职业的幸福感。律师要有社会责任感,是的!这应该就是律师行业幸福感的来源吧!如果仅仅用钱来衡量律师,那太失败了,作为社会的精英行业,应该为这个社会尽自己的责任,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推动社会的和谐进步。

  我曾对一位老师说:"我觉得自己的口才不是很好,这样从事律师行业不太好吧!"但是他的回答出乎我的意料,他告诉我:"口才只是你能干好这份工作的一个方面,作为一名律师,广博的知识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你口才好,如果法律知识不精深,你也是白讲。"马军律师在培训中说:"要做一名成功的律师,取决于多方面,法律知识以及其它各行业的知识。有的律师在执业后,把很多时间和精力花在一些娱乐上,不求在业务和知识上精益求精。这样的律师指能是平庸地过一辈子。"作为一名实习律师,马军律师的话让我感受很深。初入律师业,我们肯定是为生存而奔波,但是无论前路多艰,不要忘记学习,一名优秀的律师,不仅使一名人格高尚的人,更应该是一名知识丰富甚至是渊博的人。

  "律师应该耐得住寂寞。"这是极为授课老师都强调的,"耐得住寂寞",不是对月空叹,也不是郁郁寡欢。应该是在艰难的执业过程中,充实自我,超越自我,挑战自我。

  律师在办理每一类型的案子,就必须熟悉这一行,以前说是三百六十行,但是今天,又何止三百六十行。办理医疗纠纷案,就得对医疗行业相关致知识了解;处理经济案件,还得对企业经营管理,产品工艺等有所涉及。可以说,活到老,学到老,但是到老也学不完。一名律师,要让自己的生命更加充实,要让自己的执业生涯更加顺利,唯有做一名学习型的律师。

  "路在脚下,事在人为。"初入律师行业,我一时到自己的前路未必一篇坦途。但我相信,上天眷顾有准备的,眷顾勤奋的人。

  我在路上,莫愁前路多艰!

律师实习心得经典3

  刚刚毕业的自己,选择了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于今年3月中旬参加了省律协举办的实习律师集中培训学习,多名德高望重的前辈律师传授了自己从业几十年的经验,讲述他们的成功来激励我们相信梦想,只要努力,终究会迎来繁华之际,讲述他们的教训,希望我们能够前车之鉴,后事之师。虽然只有一个礼拜的培训,但是让我们受益匪浅,让我对法律事业有了新的认识,对律师职业道德素养有更高的要求,从而对自己的职业有了清晰的认识和正确的规划。

  我需要夯实的法律知识。

“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我们不能沉浸在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从业资格证的愉悦之中,这只是迈入律师职业的前提。理论的知识需要在实践的基础上牢固,从而才能真正的理解和记住。张慧律师讲述的《民商事业务诉讼与技巧》,孙守遐律师讲述的《非诉讼业务基本技能》,王国红律师讲述的《刑事辩护的使命和方法》,都是其从业几十年的经验,对于大家而言更是千金难求,学员都在专心致志听讲,一丝不苟做笔记,培训结束的时候,一个崭新的笔记本已经记录满满,看着全是“干活”的笔记,每个人心里充满了成就感。我一直佩服那些在法庭上娓娓而谈的律师,佩服那些面对当事人的各种咨询,能够应对如流的律师,佩服那些面对疑难案件能够胜券在握的律师,因此暗自给自己定下目标,在实习的道路上一定多看书、多听讲,争取每天进步一点点,赢得了这场马拉松。另外,真心希望律协能够多开展面授培训和网络培训的课程,让迷茫的年轻律师找到正确的奋斗方向。

  抓住机会,把握人生。

李大发老师讲述了自己成为演讲律师的经历,在关键时刻抓住了律协给与的机会,从而在全国比赛中依靠自己独特的魅力取得了第七名,从此走上公众演讲律师的道路,取得了成功。这也让我明白了选择很重要,“两耳不闻窗外事”的读书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时代的需要,在当今社会,需要我们不断利用新的平台,抓住每一次机会发现自己的魅力与特长,在此基础之上,努力奋斗,这或许不是成功的捷径但至少不会让我们会多走弯路。对于喜欢参与活动的我而言,李老师的建议让我印刻于心,律协会提供给律师各种机会,只要自己把握适当的机会,或许自己也能发现潜力。

  正确选择,执业之路方能长久。

崔冠军律师讲述的《律师执业风险与防范》提醒了我们,一旦在人生的十字路口选择了不正当手段,或许将会毁掉一名律师的终身职业。记得在康德的墓碑上刻着这样一句话:“有两样东西,愈是经常和持久的思考它们,它们就越是使内心充满常新而日增的惊奇和敬畏:我头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律”,正是对这种正气凛然的崇高让我们选择了法学,这种法律信仰是律师的道德基础,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也应当是我们永不放弃的人生信条。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与办案人员交流的时候保持一定的距离,严格按照规定,以出色的工作能力、夯实的法律功底赢得法官的认可,而不是与法官勾兑。在法治社会中,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将会是相互依赖和相互尊重,只有具备真才实学、功底扎实、做人厚道,才能在当事人和法官面前抬头挺胸,成为让自己满意、让别人佩服的大律师。

  相信团队,共同进步。

在培训的课外活动中,实习律师在教练的带领下,以团队为单位进行比赛,强烈的好胜心和集体荣誉感让大家迅速熟悉起来,在训练中,大家纷纷出谋划策,努力赢得比赛,在愉悦的比赛中每个人都明白了团队精神的重要性,正如教练而言:小溪只能泛起碎碎的浪花,佰川纳海才能激发惊涛骇浪。的确,一滴水,只有汇入大海才能永不干涸;一粒沙,只有投入大地,才能凝聚力量;一个人,只有依托团队,才能实现价值。其实我们的工作就像雁群,任何一个离群的大雁都完不成南北的迁徙,任何一个脱离团队的人,都不能将工作做得完美。要想达到成功的彼岸,就要将个人的.生存和目标同团队紧紧联系起来,通过团队的协作,让每一个人都能彰显价值。实习的数月时间,我真心感受到自己所在的团队是一个温暖、激情的集体,我们有师徒关系的默契、朋友间的关怀、亲人间的温暖,和谐的人际关系让每一个人工作愉悦,前辈们对年轻律师的宽容、耐心与专业的指导,让我们迅速成长。

  有魅力的女性工作者。

薛巍老师以她自己的魅力告诉我们:姣好的容貌,并不见得影响处事的果断;优雅的气质,也一样能够做出正确的决策。其实,我们团队里也有这样一位年轻的小姐姐,她用自己的魅力告诉我女性魅力与职业能力,并不是水火不容,她既拥有温柔,细腻和亲和力的特质,办事又非常精明、果断和干练,赢得了大家的广泛赞誉。正如老师所说,有魅力的女律师比聪明的女律师漂亮,比漂亮的女律师聪明。当然,“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练就魅力也非一日之功,但只要掌握方法,坚信魅力也是可以塑造的。

  选择了律师职业,自己将从此义无反顾的努力奋斗,法律是法条的规定,没有温度,但是律师应该是有温度的、有感情的。今后在工作中,希望自己成为一个对当事人有耐心、对自己有恒心、对法官有自信心的律师。未来的我需要现在脚踏实地的自己,“路漫漫其修远兮,我将上下而求索”!

律师实习心得经典4

  说点题外的话,前几天因为关注房地产方面信息,就临时写了两篇和房产有关的文章,“购房补贴显表面,实为商家搞推销”,“退房?是门也没有的事?”。我博客中有。再加上这几天又要找份谋生的事做,还要去面试。也就耽搁了几天。今天熬夜算是把第三部分整理出来了。

  也不知道像我这样的哪个律师能要我,让我给他做个助理。

  (三)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的“三个依据”的一点认识

  记得在培训的'时候有两位律师都提到了王胜俊提出的“三个依据”,还都认为老王不应这样讲,我周围的学员,也大都这样认为的。其实在网上刚见老王的这些话时,我也挺惊讶的,也认为人家挺没水平的,后来想想兴许人家讲的有些道理。后来再想想人家讲的何止是有些道理。现就把我的所思,所想写出来。你可以不同意我所写的观点,但你不能不让我说话,学术争鸣吗?我还是那句老话,一家之言,写的不足或不到之处,望见谅。

  20xx年4月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来到珠海法院视察。在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会谈中,对待判不判死刑的问题,王胜俊谈到三个依据。“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王胜俊特别解释,“有些人可能不理解为什么还要把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作为依据。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此翻言论一经媒体报道,一时间法律界人士哗然,认为历史专业出身的老王根本就是在胡说八道,连最起码的法律知识都没有。认为法院的审判工作就只能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我看老王有可能是法律没学好,可法律界人士应该是政治没学好,不懂得辩证法,只学到了法律的皮毛,没学到法律的精髓。

  在封建社会里,是朕即法律,也就是所谓的金科玉律了,而到了近代的民主法治社会则民意就是法律,法律就是民意的诉求和表达。法律符合民意了就执行之,不符合民意了就修改之。法律符合了民意,也就整体上符合了人民大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到了近代的民主法治社会,法律不在是单单靠几个法学家研究出来的,而是有人民大众表决出来的。象古罗马那样直接把法学家的著作当作是法律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而这却恰恰是我们法学界的有些法学家梦寐以求的事,他们就是想把法律变成他们的几家之言,而不考虑民众的诉求,为了法律而法律。所以人家老王一讲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不是他们的感觉,他们就哗然了,就愤怒了。为何?他们的梦想要破灭了吗。老想把自己凌驾于他人之上,想成为规则的制定者,制度的设计者,社会的领跑者,可惜啊,晚生了几百年,社会不给他们机会了。

  在我看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本身就是有问题的,这里讲的事实是所谓的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也就不是真正的事实,是那些可以用证据来证明的事实或者是双方都认可的事实,哪怕这个双方都认可的事实根本它就不存在,两者也可以被统称为“被证实的被相信为真的事实”。这里讲的法律,也不见得就那么的公正,公平,合理,其中当然也含所谓的恶法如代表部门特殊利益、代表行业特殊利益、代表地方利益的法。可什么又是客观事实呢?其实压根的就没有什么客观事实,所谓客观事实也就是我们谁也不知道的那个事实,也就只是理论上的,在我们观念中的、头脑中认为的那个事实,可它又是的的确确客观存在的。

  将“以事实为根据”的“事实”解读为法律事实,或者将恶法作为审判准绳,就会出现很多的弊端,就会付出一些代价,而这些又是我们不想和不愿看到的。例如我们可以利用法律规则上的漏洞,人为的制造、设计所谓的法律事实,或者是以程序正义为幌子,来逃避法律上的制裁。如刘涌案。或坚持恶法亦法,利用所谓的恶法,是本不该受法律惩罚的人,遭受法律上的惩罚(如孙志刚案)等等。特别是在南京出现的那个徐老太案,要是严格的依“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院就应当判好人彭宇赔偿,可这不符合社会公众对社会正义的追求。所以我就一直就认为在南京徐老太案中最冤枉的其实是法官,因为依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标准,依据法庭上认定的所谓“事实”,当时的法官就应该判你彭宇赔钱,还判的是有法可依,无懈可击。我们单单就法律层面来讲,判决是没有任何的问题的,可我们的社会公众都反对,为什么呢?

  相对而言,老王的三个依据只是作为法官审理死刑案件的一个参考,只是是作为一定的政策性的考量,充其量也只是个指导意见,只能算是对上述原则的一个有益补充,毕竟还没上升为法律?人家刚出台个指导性意见就闹得不可开交。那要是我们国家也实行判例法,让法官有创设法律的权利,或者是也实行陪审团制度,把犯人有罪无罪,罪重或是罪轻让不懂法和程序的普通百姓来做决定,大家岂不认为更加的荒唐可笑。要真到那时又该如何?

  为什么非得把法律看成是一成不变的,冷冰冰的东西呢?既然是一成不变的,那你还天天的修来修去的干嘛。法律还不就是天天的以人民满意不满意为标准时刻在做自我调整的吗?在我们中国,长期以来,人们对程序正义的追求,似乎永远比不上人们对实质正义的渴望。这就是我们的国情,当我们在不断引进西方的程序法学派的观点,强调程序正义的时候,是否应当充分的考虑到我们的国情呢?

  在我看来,在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的所谓陪审团制度从实质上讲,搞得就是人民满意不满意,跟着人民的感觉走,不是吗?人家几个陪审员在法庭上一举手,一表决案件有罪无罪,罪大罪小就这样定了。用我们的话讲就是人民代表代表着人们,为了人民。我看人家陪审员就是在法庭上代表人民的。他们的决定也就是人民的决定,他们满意不满意,也就是人民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了。人民满意不满意在实行陪审团制度的国家刑事审判中应该是占第一位的,也是他们首先重点考虑的问题。不是吗?就是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法律规定为其次的模式,来审理案件的,且每个案件都是个案的审理。

  “西方的陪审团制度的陪审团组成人员就是代表所谓的民意的。陪审团的成员都是普通百姓,他们不比专业的法官懂法和程序!但陪审团制度既是法与情的一种平衡,也是民意对法官们殉私枉法的一种制衡和自我修正机制,更是民意大于法的一种体现――当一种法不能体现民意的时候,要么修改法律,要么就尊重民意,陪审团制度巧妙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使各种案件在不修改法律的情况下也能得到合情合理的判决,使正义得到伸张,既避免了来回修改法律的麻烦和不及时,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而我国恰恰没有这种制衡和修正机制,所以在我国就老是出现法官们殉私枉法和不公引起的恶性案件。”南京徐老太案、许霆案,刘涌案就体现了法律规定和人民满意不满意的价值冲突。

  不是天天讲民主法治就是好吗,那你也学着点啊。人家老王不就提了点看法吗,你就哗然了,可人家提的观点实质上讲不就是你们天天在争取的陪审团制度吗?我就不明白你们个个都哗然个啥。

  可这老王为什么要这样说,而老王这样说后,为什么法律界人士会哗然呢?这就涉及到法院和法律界人士对法律案件本身的关注点不同的问题。法院注重的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特别看重的是一个判决的社会效果如何。这也是我将要谈的下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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