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实习日记30篇
回到家,为了将实习进行到底,我参观了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沿革史最早可追溯到1911年,1983年11月,随着烟台地改市而改为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设刑事审判第一庭和第二庭、民事、经济、行政审判庭、申诉庭、政治处、研究室和办公室,共有109人。办公自动化程度日臻完善,保证了人手一台电脑,并实现了内部局域网及与省高院、其他地市中院的广域网建设,法律文书和日常公文处理实现了微机化,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近年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所辖基层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每年审执结的案件在7万件左右,涉案标的总金额近百亿元。特别是对一些大要案的审理,如对11.24海难责任人、原烟大轮渡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高峰等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的审理;对原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隋元柏等三人披露虚假财务信息案的审理;对原山东和兴集团董事长姜维早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审理等,较好地打击了犯罪活动,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0xx年7月23日
参观了学校安排和自己联系的法院之后,我有了很多感悟。朋友们都说这一专业想学好很困难.其实,我认为,这是对法学的误解。那种死记硬背法条的学习,充其量称之为“学习法律”而不是“学习法学”。这是最笨的一种“法”的学习方法。法条,作为制定法,不可避免的受立法者的思想的影响。在现阶段,我国的法律还处在一定的不稳定阶段,法律的修改乃至废止都是常有的事。先不论是否有能力把纷繁复杂的法律条文全部背下,就算今天背下了,明天他又改了。这显然是最不经济、最不科学的学习方法。这种学习方法不可能带领学习者进入法学殿堂。 与之相反的,是学习法学的理论观点、逻辑思想、理念和精神。这里的所谓“学习”指的是思考、理解、探索,而不是传统的老师对学生的填鸭试的灌输。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际行均要求很强的学科.在掌握扎实的理论知识的同时,要能够带到生活中。熟练背记应该掌握的书面知识,并能联合抽象性与其他分类知识适当嫁接。有了牢固的理论体系,就要实现第二次飞跃,把理论带到实践中。
20xx年7月24日
与聊城中院立案庭李庭长座谈会记要之一
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权:1、中级法院与基层法院审理案件数量很多,大约占到全部案件的95%;2、中级法院除本身审理职能外,还有案件指导职能,地位及其重要。其次,审判权的运行分为纵横两向,纵向上,所有法院都分为刑事、民事、行政以及执行机构。其中刑事包括3个审判庭,民事包括4个审判庭。具体而言,刑一庭:故意伤害、杀人罪;刑二庭:抢劫罪;刑三庭:又称少年审判庭,后来发展到关于青少年案件的方方面面;民一庭:传统二审民事案件——婚姻、家庭、继承、消费领域以及以房地产为标的的案件;民二庭:又称商事审判庭——合同、公司纠纷、破产案件以及商事一审案件;民三庭:知识产权案件、涉外商事纠纷且只负责一审;民四庭:二审不服基层法院审判的案件。而行政审判庭审判的案件,一类是一般行政案件(即民告官),另一类则是非诉案件的执行(即当事人一方拒不履行,另一方提起强制执行)。另外还包括审判监督厅和执行局(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横向上,审判职能分配与实体运行分为立案、审判、执行。
20xx年7月25日
与聊城中院立案庭李庭长座谈会记要之二
李庭长其次提出了审判权的监督。审判监督主体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分为两种,一种是上级监督(即“准三审”);另一种是法院自身的监督,这种来自中院自身的监督又分为程序监督(1、信息化手段;2、以立案庭为中心对审判期限的限制;3、所有法庭皆为科技法庭,同步录音录像)和实体监督 (1、改判发回重审分析制度;2、案件评查制度;3、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其中的“准三审”制度,是指在二审后新法律规定只要提起再审,就必须启动审查程序,这实际上是加强了监督。外部监督对法院的监督体现在多主体、多形式,其中包括党委、人大、检察院、信访和舆论。但是这些监督也存在一定问题,例如,党委曾提出“三个至上”,党的利益至上、人民群众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这种提法实际上已经分出先后顺序,把宪法和法律至于党的利益之后,并不利于法律的公正监督。最后,李庭长提出了一些法学与司法的冲突,列出了三点受西方影响较大的方面让我们思考。
20xx年7月26日
座谈会引发的感想之一——我国上访制度
目前的上访确实背离了了正常的法制轨道,有一些上访者采取了一些极端的措施,如围攻政府机关、自残、自焚等多种形式,它们是因为正常的表达渠道不畅、或是在民众看来无法通过正常的渠道来解决切身的问题,才出现的一种畸变。既然是一种畸变,势必就会对于社会秩序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如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生产,干扰机关单位的正常办公秩序。故北京市首先出台,各个地区纷纷模仿的《政府工作意见》,要求上访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有一个问题,出台了这样的一个政府的工作意见就可以解决问题吗?
上访秩序要维护,公民权利要保护,但是处理这种民意不可以使用堵的方式,尤其是事关相当一部分民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当这种问题大到了人们要放下手中的工作,放弃了正常的生活节奏,来不断的以上访的形式反映。当这种民情被压制起来,时间一长,后果将是可怕的,周历王弥谤的故事相信大家是非常熟悉的。所以有两种办法可以解决目前民情表达的畸变形式,要么是给他们解决实际的问题,要么是给他们民情宣泄的途径。
20xx年7月27日
座谈会引发的感想之二——网络及舆论监督的力量
从“华南虎事件”当事人被判刑,到“史上最牛房管局长”因“天价香烟”被立案调查,从深圳海事局官员猥亵女童被“双规”,到云南省晋宁县“躲猫猫事件”的水落石出……一年多来,网络监督以前所未有的力度进入公众视野。网络的舆论监督一浪高过一浪,这些个人或民间组织自办的网站,通过自身的深入调查了解事情的本来面貌,并利用网络媒体进行发布,引起社会和政府的广泛关注,达到了舆论监督的目的。
从中可以看出,网络舆论监督相对传统媒体的舆论监督有一定的优越性:1.网络时代宽容的舆论环境2.参与监督的网民具有广泛性3.网民具有一定的代表性4.传播速度空前提高
而,网络舆论监督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它首先是一种隐蔽的发言方式。网上发布评论、消息的人完全可以隐匿真实姓名和身份。由于这种匿名的发言方式,使之成为一些人散布谣言和不满情绪的宣泄地。另外,网络舆论监督还存在着夸大事实的现象,网络监督中采用的人肉搜索往往会将个人最隐私的资料公开化,肆意传播他人隐私,不仅涉及道德底线,更是对法律规定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冲击。
20xx年7月28日
座谈会引发的感想之三——电脑量刑的利与弊
2003年,山东淄博市一法院研制了“电脑量刑”软件系统,软件量刑能引发公众无尽的想象:当每一个公民的电脑里都装了一套自动量刑的软件后,大多数刑事案件的透明度将大大提高——每个人都可以坐在书桌前,敲几下键盘得出判决结果,有人认为,司法腐败由此可一定程度上受到遏制。
审判机关对于量刑规范化的这一大胆尝试,引发了一场超越法律界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是经验,不是逻辑,面对千差万别的案件,只有法官的智慧能够应对,电脑无法代表正义;还有观点强调,电脑只是一台机器,不能取代法官的量刑主体地位。对于习惯办“人情案”的律师,由于在量刑上可“操作”的空间被压缩了,其惯于使用的“辩护”方式会遇到更多的困难,这也许会促使其辩护工作从“人情运做”向“业务运做”的方式转化。总之,量刑的规范化,不仅将为律师辩护提供新角度、新技巧,也会为律师辩护工作走向规范化带来积极的影响,律师也要为量刑实体规范和量刑程序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20xx年7月29日
座谈会引发的感想之四——法官与法袍
法袍,是法官身份与地位的象征,是只有法官、并且只有当法官亲临法庭、决疑断讼时才能加身的披挂。司法现在经常在政府与人民之间充当中立的裁判,所以它承担着更大的使命,而且这个使命不容易承担。司法操纵着生杀予夺的大权,这样巨大的压力承受在一个常人的肩膀上,人们往往觉得心里不塌实,所以需要把这个常人加以包装,包装得和人不一样。穿上这套衣服以后,其他的人也会对他有强烈的期望。我想这是把法官营造得非常奇特非常不一样的作用。
第二个方面的含义是穿着法袍的人有一种独立感,他是独立的职业,独立的人。司法的角色象征着独立性,法官的最重要的品质是独立。为什么司法要独立?其实每一个法官要独立,是因为法官处理案件,行使权力只在法庭之中。比如在司法过程中,我们为了查清案件的事实。离不开当面锣对面鼓地观察。证人在作证之前要宣誓,宣誓之后法官会向他反复强调,你已经向上帝宣誓了,现在你说的话如果有假的话,你不只是对我撒谎,你是对上帝撒谎。这对人心理上有警醒感,这是非常重要的。
20xx年7月30日
座谈会引发的感想之五——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
法律监督是我国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对于是否应该保留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特别是审判监督权,法学理论界出现了截然不同的声音:有的主张取消或者限制检察监督;有的主张强化检察监督。前者代表了法院的想法,后者则反映了检察机关的心声。
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基本职能,其主要内容是:
(一)、对侦查机关侦查的`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不起诉:对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功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对侦查机关侦查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本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三)、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和市看守所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但由于现行法律的某些规定不够合理甚至还缺乏相应的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的监督作用远未得到充分发挥。
20xx年7月31日
座谈会引发的感想之六——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认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未经法院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的原则,即无罪推定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加了这一原则,但它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无罪推定原则是有区别的,它不是刑事诉讼法核心原则,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享有沉默权等。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等等。这些都要求我们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中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不能先入为主,凭主观随意性办事。而实践中,一些办案人员片面强调无罪推定原则,歪曲其应有之义,无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证据,而把精力集中于收集其无罪证据上,甚至不认真审查这些无罪证据的真伪,造成案件的质量不高。综上所述,权衡利弊,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当中应牢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核心原则,而不能将无罪推定原则置于这一核心原则之上
20xx年8月1日
座谈会引发的感想之七——我国信访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信访案件日趋增多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和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众多社会矛盾的必然体现,是社会阶层变动中利益冲突加剧、社会矛盾长期积累的产物,是我国现行的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正式制度不健全的结果。
关于如何完善和规范信访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点:1、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信访责任,加大解决信访问题的力度。2、整合各种社会矛盾调处机构,规范信访部门职能权力,形成“大信访”格局。3、畅通信访渠道,实行阳光信访。4、维护信访秩序,推进依法治访。
信访问题是我国经济、政治、社会问题的综合体现,只有将信访制度改革与整个社会体制改革结合起来,积极、谨慎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完善公民参与政治制度,解决贫穷、贫富差距过大、腐败和社会不公正。各级党委和政府正确履行职责,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救助体系,坚决防止和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才是治本之策。
20xx年8月2日
座谈会引发的感想之八——怎样提高法官素质
没有高素质的法官,就不可能有高水平的审判。因此,要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人民法院工作的世纪主题,就必须大力加强审判业务建设。基层法院法官的学历水平普遍不高,基层法院应遵循“加强指导,全员培训,重点培养”的思路,来规划本院的审判业务建设。一、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审判方式改革要求将审判权还给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二、改进和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对基层法院来说,教育培训是提高干警业务素质的最经常、最有效、也是最简捷、最经济的方法,因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一是积极组织干警参加上级法院举办的各类培训。二是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邀请专家学者来院授课,讲授业务知识及现代科技、经济等相关知识,开拓干警的视野,针对性地提供指导和帮助。作为基层法院的领导,必须增强紧迫感,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凡具备引进条件的,要尽快引进相应人才;不具备引进条件的,当务之急是从现有法官中挑选若干英语基础好、法律专业水平高的同志,送出去强化学习英语和世贸组织规则等方面的知识,为迎接涉外审判任务积极做好司法准备。
20xx年8月3日
座谈会引发的感想之九——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是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在一时期之内可能因法律传统、制度设计及现实需要,而有所偏重,但其实是互为表里、互相依存的。应该说,所谓程序正义并不是只为了保障某一具体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而设立的制度,而是法治的内在需求,透过制度化执法来保障公民的权利。
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是在中世纪纠问式诉讼的基础上改造而来的,而纠问式诉讼是当时的宗教裁判法庭的发明。出于维护宗教教义的考虑,在宗教裁判法庭上,罪行的“真实性”要比任何所谓“人权”更为重要,诉讼程序的各个要素都必须服务于确定犯罪行为的真实性。法官为此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和措施去调查证据,查明事实真相。注重裁判结果的公正从而相对忽视了对程序过程公正的关照和追求,是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传统由来已久的精神取向。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建设的不断完善,如何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以程序正义维护实体正义,从而确保司法正义的最终实现,走有中国特色的法制建设之路,还需要我们不断进行深入细致的思考和研究。
20xx年8月4日
通过参观聊城中的一些基层法院,我觉得基层法院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一、努力做好审判工作,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机关的信任。司法为民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司法审判中的具体体现和必然要求,也是做好司法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保证。人民法院要审理好每一件案件,首要问题就是查明案件事实。只有坚持求真务实的严谨态度和科学精神,才能严把证据关、程序关,使认定的案件事实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事实,实现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有机统一,避免错判、误判,实现司法公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还必须正确适用法律。要做到正确适用法律,就必须认真钻研法律条文背后所隐含的深刻内涵,正确理解立法精神,而不是简单地照搬照套法律条文。二、做好司法调解工作,促进矛盾的真正化解。当前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如果简单地一判了之,一些矛盾纠纷可能会再次被激化,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就不会从根本上消除,其背后的社会关系也很难真正达到和谐状态。实践证明,司法调解是政法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最有现实意义、最有社会效果的一项重要工作。
20xx年8月5日
这个假期在烟台法院做了两天实习,我基本熟悉了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大致的全过程,这对我回顾上个学期学习民事诉讼法有极大的帮助。理论与实践结合才能把知识学透。上午工作不忙的时候就去听庭审,虽然事先没有看卷宗,但还是能听懂大概。我觉得,在庭审的过程中,法官的思路是最清晰的,法官的思路引导着整个审理过程;法官总结的争议焦点很关键,关系到能否准确地指出案件的要害;而一个好的律师,首先要思路清晰,能够自圆其说,还要较好地捕捉法官提出的问题的深层含义,不要答非所问,诡辩在中国这样一个极力追求事实真相的国家里不太管用,反而招致法官表面上的厌烦。
几桩案子下来,我感触颇多。首先,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很多人连律师都不用请,直接在亲朋好友的陪同下以期借助人多势众据“理”力争压倒一切。这使得审批多次被打断甚至重新审理,反应出我国的法制宣传教育还存在很大问题。其次,法官压力庞大。无论在办公室还是在审判庭这种正式场合法官们无疑不面临当事人的责难。这实在是一种无奈也是一种悲哀,而上级的指示和干扰无疑又加剧了这种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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