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低保申请条件

时间:2020-09-10 17:19:17 社保政策资讯 我要投稿

河北低保申请条件

  河北省是我国的北方大省,贫困人口不少,下面就是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河北低保申请条件的相关文章,希望可以帮到您,如果你觉得不错的话可以分享给更多小伙伴哦!

河北低保申请条件

  河北省低保标准新规定

  1、申请

  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人也可向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收集相关申请资料,并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要提供本人签字确认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材料,承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2、审核

  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3、评议

  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代表、包村干部或者社区相关人员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各设区市要统一制定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规范参加人员、评议内容、评议方式、评议程序。

  4、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全面审查,按照申请城市低保对象不低于50%、农村低保对象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作出审批决定。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5、公示

  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公示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评议通过后和县级民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分别进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申请对象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低保待遇家庭的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财产情况、保障金额等内容进行公示,每次公示不少于5日。公示在申请对象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县级民政部门要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长期公示,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并完善异议复核制度。各设区市要统一规范公示内容、形式和时限等,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示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内容。

  6、发放

  各地要全面实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低保对象名册和拟发救助资金数额清单,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并拨付资金,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账户。城乡低保金要按月及时发放。

  河北低保申请条件

  9月11日召开的全省农村低保暨五保供养工作会议提出,全省年人均收入低于700元的170多万农村困难群众,从明年起要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据了解,目前,我省各县(市、区)低保标准大多在600元至1000元之间,其中80个县低于693元的国家绝对贫困线标准。

  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各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不得低于700元。从明年1月起,农村低保标准不到700元的,要调整到700元,人均月补差额以县为单位不低于25元。各地要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已经超过700元的不能降下来,有条件的地方还可适当提高。

  全面推进农村低保工作,要突出抓好五个环节。一是合理确定标准。二是据实核查收入。三是及时发放资金。四是加强动态管理。五是落实保障资金。各市、县要认真进行测算,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今年年底前把符合五保条件的农村贫困群众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要大力加强敬老院建设,不断提高集中供养率,到2010年全省五保集中供养率要达到50%以上。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维护和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明年1月起,市将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新标准,年人均纯收入低于700元的农村困难群众将全部纳入低保范围。低保不足700元的,要调整到700元,已经超过700元的不能降下来,有条件的地方还可适当提高,人均月补差额以县为单位不低于25元。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无当地常住户口的人员不享受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应计入家庭收入范围的包括: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等农副业生产的劳动收入;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出租或转让财产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受灾户领取的`救济款(物);精减退职职工定期救助、遗属生活补助、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民小组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请村民代表会组织民主评议,对申请人家庭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水平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等情况进行公开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张榜公示。

  在补助水平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以在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在发放形式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和补差额,按季或按月直接拨付到涉农补贴资金“一卡(折)通”,保障对象持身份证、低保证、卡(存折)支取现金;对行动不便的保障对象,可由乡(镇)政府送达或委托邮局发放。

  浙江、辽宁、河北三省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努力均始于1996年。至2004年底,三

  省农村贫困地区基本上都做到了应保尽保,应补尽补。2006年浙江共有农村低保对象53.98万人,年平均保障标准为1795.8元,全年发放保障金5.51亿元;辽宁省共有农村低保对象66.7万人,年平均保障标准为853元,全年发放保障金2.62亿元。河北省共有农村低保对象68.3万人,年平均保障标准约为850元,共发放保障金1.72亿元。

  因地制宜选择农村低保模式

  由于我国各省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国家民政部在进行农村低保试点时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农村低保的试点模式。与大多数省份采取由城镇向农村逐步过渡的低保策略不同,浙江省从一开始就实施城乡一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1年浙江省颁布并实施了《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该办法规定:“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其户籍所在县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的外,均有从当地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该规定给予城乡居民以平等的生存救助权,被国内誉为农村低保的“浙江模式”。浙江省能够采用城乡一体的低保模式,主要原因是地方经济较为发达,各级财政能够承担城乡一体保障的费用支出。辽宁省和河北省的农村低保则是在借鉴城市低保工作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经历了试点、全面铺开、逐渐扩大保障面等阶段逐步发展起来的。由于农村的社会、经济环境与城市不同,在借鉴城市低保经验完善农村低保的过程中,辽宁、河北两省围绕一些难点问题开展调研和试点实践,在农村低保标准的测算、家庭人均收入的核算、农村低保对象的确认和农村低保的救助方式上进行了探索和创新。

  致力建设农村低保的制度框架

  农村低保工作只有在制度上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认和保障,才能真正体现政府责任,实现法制基础上的可持续发展。在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过程中,浙江、辽宁、河北三省都特别重视农村低保制度本身的建设。浙江省2001年颁布的《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标志着浙江困难农民生活有了规范的制度保障。此外,浙江省还先后出台了《关于在全省逐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关于加快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示范县实施方案》、《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政策的通知》等法规和政策,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低保法规体系,确保了低保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辽宁省2004年颁布《辽宁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通过省级政府行政规章的形式对农民低保进行规范。配套措施齐全是《暂行办法》最受关注的亮点,除了领取低保金外,它还规定有关部门要在就业、就学、就医、住房、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对低保户进行必要的照顾和政策扶持。《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之后,《辽宁省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关于在全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也相继出台。河北省是由各级地方政府自行制定农村低保的相关文件,2005年《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下发后,全省所有涉农市、县(市、区)陆续出台了农村低保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如石家庄市出台了《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该市所属的一些县(市、区)也分别出台了具体的措施。这些文件确立了当地的农村低保标准和保障范围,建立了农村低保申请审批工作制度和程序。

  省、市、县三级财政分担的筹资模式

  《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浙江省2004年各级财政共出资4.47亿元,其中省级财政占16.5%,设区市配套10%,其余73.5%由县(市、区)、乡(镇)两级财政分摊。各县、乡财政分摊比例不尽相同,有5∶5、4∶6、3∶7,也有的全部由县财政承担。《辽宁农村居民低保暂行办法》规定:“农村低保所需资金以市、县财政筹集为主,省财政对困难地区予以适当补助。”农村低保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困难户救助金;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配套资金;争取国家的补助资金。《暂行办法》明确指出,农村低保资金必须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2005年辽宁省用于农村低保的资金总计2.54亿元,其中由农业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切出的“特困户救助金”为1.62亿元,市、县(区)财政列支农村低保专用资金0.62亿元,省财政补助农村低保资金0.3亿元。河北省低保资金主要由市、县财政负担,省级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目前大部分市、县(市、区)低保资金分担比例为1∶1。

  采用“生活需求法”测定农村低保标准

  在实践中,由于农民数量庞大、居住分散,没有家庭台账,缺乏基本统计,要准确掌握他们的家庭收入困难较大。浙江省和辽宁省采用“生活需求法”,即根据当地维持最低生活所需的物品和服务列出清单,然后按照市场价格计算所需金额,以此确定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浙江省制定的每月基本生活支出清单为:粮食15公斤,干鲜菜15公斤,肉禽1.5公斤,蛋0.5公斤,水产品0.5公斤,糖0.5公斤,食油0.5公斤,医疗、教育按当地人均支出的60%计算;另外还有每户5度的用电和必要的衣被支出。河北省则要求各市、县通过调研自行确定农村低保标准。各县由民政、财政等部门组成调查组,对农民家庭基本生活支出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口粮、蔬菜、蛋类、肉类、食用油、调味品、水电、取暖、衣被、教育等。经过调查,得出各县的保障金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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