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低保申请条件

时间:2020-09-08 19:48:55 社保政策资讯 我要投稿

大同低保申请条件

  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

  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1.凡持有本市农业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困难居民,均可申请享受我市农村低保待遇。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抚)养关系、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将和户主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具体有:夫妻;父母与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双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其它经市低保管理机构认定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3.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市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一年以上的农村困难居民,可申请享受当地农村低保待遇;在农村定居的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组成的家庭,按规定计算家庭收入后,可分别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城市低保待遇。

  城镇低保申请条件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办理材料

  1.户口簿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

  3.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或赡养(扶养、抚养)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书

  4.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5.家庭成员中患有严重疾病的,应提供医院病历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医疗费用收据

  6.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者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收入证明

  7.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城镇低保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城市居民户口簿、户主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民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

  2.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提供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件或者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下岗职工生活费或者失业保险金的证明;

  3.离、退休人员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

  4.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身体健康的人员由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供就业状况证明;

  5.残疾人提供残疾人证;

  6.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口的,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土地承包及农业收入证明;

  7.因夫妻离异涉及有关抚、扶养义务的,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8.人民法院判决具有法律效力的赡养费、扶养费和抚养费方面的法律文书。

  农村低保申请流程

  1.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收入证明材料。

  2.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初步拟定低保对象,并将评议结果纳入村务公开内容,予以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进行逐户调查审核后,将审核结果列入乡(镇)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后,上报县级农村低保管理机构审批。

  4. 县级低保管理机构原则上要组织进行10%以上的抽查,逐户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确无异议的`,确定为农村低保对象,上报市级低保管理机构备案,由市级低保管理机构统一按户核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确定保障时限。

  城镇低保申请条件

  1.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3. 对经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由管理审批机关采取适当形式以户为单位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任何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都有权向管理审批机关提出意见;管理审批机关经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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