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时间:2020-09-03 09:24:01 社保政策资讯 我要投稿

青海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合法权益,青海省决定从2017年5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6月9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了相关情况。

  调整标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西宁市、海东市1250元/月人,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1260元/月人,海西州、果洛州、玉树州1270元/月人,全省统一调整为1500元/月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西宁市、海东市12.7元/时人,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12.8元/时人,海西州、果洛州、玉树州12.9元/时人,全省统一调整为15.2元/时人。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

  据了解,我省于1995年首次建立最低工资制度,同时确定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此后,随着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我省分别于1999年、2004年、2006年、2008年、2010年、2011年、2012年和2014年先后8次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水平不断提高。今年是第9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在原有的.基础上统一平均增加240元,增幅为19%。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张艳山介绍,这次调整将全省原三个类区标准归并为一个标准,主要有两方面考虑:

  一是全国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均为省会城市高于各市(州)。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水平虽然是市(州)高于省会城市,但由于各地的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滞后,职工工资水平并非显著高于省会城市。最低工资标准是一个反向性指标,市州标准高于省会,将加重不发达地区的用工成本,不利于促进各地招商引资、就业创业。

  二是原有的三个类区标准,级差仅为10元,实际执行中难以体现差异性的指导意义,归并执行全省统一标准,不仅更加切合各地发展现状,而且也便于省内跨地区间的监督和管理。

  最低工资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劳动保障制度,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这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是我省第9次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是在综合分析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等变动情况后作出的,是落实今年民生十件实事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体现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能够极大促进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使低收入者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下一步,我厅将以贯彻省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为引领,以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强化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相关政策,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尤其是低收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全省稳定大局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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