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0-09-01 16:47:11 社保政策资讯

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2017

  夏季到了,不少企业也开始发放高温津贴,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吧!

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2017

  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1】

  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常熟市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

  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条件下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二、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以及在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的津贴标准。企业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还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夏季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工作。

  三、企业应当在高温季节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场所的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导督促企业制定和落实夏季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7]18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2】

  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1]11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安全监督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中直驻桂企业,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炎热夏季高温条件下各用人单位生产(工作)活动的正常进行,切实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实施企业高温津贴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10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可在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间。

  二、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特殊劳动环境下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所给予的额外的必要补偿,应在企业“应付工资”项下列支,做单列工资统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实施高温津贴后,企业不得另以货币形式在其他项下向劳动者支付防暑降温费。

  三、实施高温津贴后,用人单位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积极采取其他防暑降温措施,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同时,要继续安排好生产(工作)场地的清凉饮料供应(有关费用按现行规定在“劳动保护费” 列支),以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也不能因实施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五、用人单位要加强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含33℃)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场所作业。

  六、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高温津贴的政策解释工作。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津贴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按规定支付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纠正。

  七、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3】

  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地区各局、委、办:

  我地区夏季高温津贴制度自2011年5月建立,认真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能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为确保企业在高温条件下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69号)精神,结合吐鲁番每年长期高温的气候特点,在综合考虑我地区经济发展、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基础上,决定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职职工高温津贴发放标准由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2元标准发放调整为每人每天20元标准发放。

  二、企业高温津贴支付等有关问题仍按《关于吐鲁番地区企业高温津贴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吐地劳社字([2011]122号)要求执行。

  三、各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企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做好高温期间职工的防暑降温工作。工会组织依法对企业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实施监督。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

  四、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吐鲁番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吐鲁番地区卫生局

  吐鲁番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吐鲁番地区工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2017】相关文章:

事业单位岗位津贴生活补贴标准03-15

2017标准的空白简历表格10-01

2017小学夏季运动会开幕词07-15

2017夏季趣味运动会开幕词03-21

标准空白简历表格201710-27

2017标准借款合同范本07-13

2017社会实践报告的标准格式08-02

2017山东夏季高考志愿填报时间以及要求06-26

企业会议纪要格式标准05-19

世界500强企业简历标准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