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费规定

时间:2020-08-29 19:15:54 社保政策资讯 我要投稿

防暑降温费规定

  关于防暑降温费的规定有哪些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随着天气逐渐转热,有关防暑降温费的发放问题成为广大网友关注的热点。在5月25日上午进行的直播访谈中,烟台市人社局信访科科长、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副院长曲黎辉对相关规定进行了解答。

  曲黎辉首先介绍了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时间及标准:《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工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2006年8月省厅下发的鲁劳社(2006)44号,对防暑降温费的发放周期进行了调整,全年按6、7、8、9月四个月计发。2015年7月的鲁人社发[2015]45号对防暑降温费的标准进行了调整,将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20元调整为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由每人每月80元调整为140元。

  曲黎辉还介绍了防暑降温费的发放范围是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的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在对用人单位的约束方面,曲黎辉介绍了“因高温停工不得克扣工资”和“禁用饮料等降温用品冲抵防暑降温费”两方面的内容。依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在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职工工资。《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职工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抵充防暑降温费。

  “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防暑降温费,职工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分提起申诉,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该类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劳动者应当及时维权。”曲黎辉说。

  延伸阅读:天津防暑降温费标准

  据了解,防暑降温费的月标准,是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确定。2016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265元,以此推算,2017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的月标准约为158元,四个月合计632元,比去年增加了近40元。

  同时,当气温超过35摄氏度,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或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户外劳动者,按照本市《关于试行企业高温津贴制度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按天发放高温津贴。具体每天的发放标准为:上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职工月平均工作天数21.75天,再乘以12%,以此推算2017年标准为29元。高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不能代替防暑降温费,必须以货币的形式发放,不得以实物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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