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种植的补贴政策

时间:2020-11-24 14:00:33 社保政策资讯 我要投稿

农业种植的补贴政策

  此前,农业部、财政部和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型农业保费补贴保险产品政策拟订工作的通知》,要求农业保险提供机构对种植业保险及能繁母猪、生猪、奶牛等按头(只)保险的大牲畜保险条款中不得设置绝对免赔。

  

  同时,要依据不同品种的风险状况及民政、农业部门的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地设置相对免赔。

  什么是绝对免赔额?

  比如你买的小麦保险,最高赔偿额是300元/亩,保险公司设置的绝对免赔额30元(10%),那么如果发生了灾害,你的损失在30元以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只有在发生灾害后,你的损失在30元以上300元以下,保险公司才会赔偿。取消绝对免赔额后,意味着你花同样的保费,能够得到更高的赔偿。

  什么是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是国家推出的一项惠农政策。农业受气候灾害、地质灾害、病虫害等影响很大,通过购买保险,农户能在收到灾害影响后,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从而将农业损失降到最低。目前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涵盖种植、养殖、林业3大类15个品种,基本覆盖了主要的大宗农产品,各级财政合计保费补贴比例平均达到75%~80%。

  当前我国正处于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新时期,农业生产逐步向适度规模经营转变,投入的规模更大、面临的风险更高,因此我们应该学会利用国家的农业保险来降低自己的投资风险。

  国家如何补贴保费?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农业的发展情况和面临的风险各不相同,比如海南受台风灾害较多,西南地区受泥石流等灾害较多,中原地区受干旱灾害较多……因此各省农业保险的品种、范围、保费以及赔偿金额都不一样。以山东为例,山东2015年对小麦、玉米和棉花保险费率进行调整,小麦保费由每亩10元提高到15元,保险金额由每亩320元提高到375元;玉米保费由每亩10元提高到15元,保险金额由每亩300元提高到350元;棉花保费由每亩18元提高到30元,保险金额由每亩450元提高到500元。为规范作物签约期,避免承保公司补贴资金跨年度挂账问题,小麦签约期调整为每年的1月20日前,玉米为7月15日前,棉花为5月31日前。

  保费补贴方面,山东为国家和省级财政负担50%、地方财政负担30%,农户负担20%的比例给予补贴,也就是说,山东农民一亩小麦地保费15元,自己只需要交3元就可以,如果发生灾害,保险公司最高会赔偿375元/亩。

  如何购买和理赔?

  签定合同。在自愿的基础上,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投保单位与承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附参保农户投保明细单,同时提供投保农户身份证号及一卡通账号)。村里没有统一投保的,投保农户与承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及时缴纳应承担的保费。保险合同须按品种(小麦、玉米、棉花等)签署,保费须按品种缴纳。投保农户不缴费,财政不补贴。

  定损理赔农户如在合同期内发生了灾害,首先要及时通知所在村协保员或镇(区)三农保险服务站,由镇(区)、村协保员把受灾情况核实后报送保险机构;其次要保护好受灾现场,未经保险公司允许,不能随意对灾害现场进行处理;随后,保险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将联合对受灾情况进行查勘定损,保险公司将根据规定进行理赔公示,无异议后向受灾农户发放赔款。

  争议处理: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与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因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当地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机构或政府申请调解;如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什么?

  一、投保者在决定投保前,须详细了解保费补贴政策、投保单上的重要提示和保险条款(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义务等);同时,投保单必须由投保人亲自填写,集体投保的.被保险人要在投保农户清单上签字确认;另外,投保后,必须妥善保管好保险单和发票。

  二、投保者如实填报姓名、保险的作物、面积、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地块位置以及用于领取赔款的资金账号等识别信息。

  农业进入到黄金十年!在国家政策的强力支持下,农业成为现在最火爆的行业!农业有风险,受自然灾害的影响比较大,但国家通过政策性农业保险,以补贴保费的形式,最大程度降低了农业投资者的风险!

  中国保监会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订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15〕25号

各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有关精神,进一步保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确保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效果,现就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拟订条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公开公正、公平合理;

  (二)要素完备、通俗易懂、表述严谨;

  (三)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不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影响行业健康发展。

  二、保险公司应当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农业、保险监管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条款。

  三、保险责任应列明保险标的所在区域内的主要风险,切实保障投保农户的风险需求。其中:

  种植业保险主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以及病虫草鼠害等。

  养殖业保险主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主要疾病和疫病、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政府扑杀等。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公司应对投保农户进行赔偿,并可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四、保险金额应覆盖直接物化成本或饲养成本。鼓励各公司开发满足农业生产者特别是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风险需求的多层次、高保障的保险产品。鼓励各级地方政府提供保费补贴。

  五、种植业保险及能繁母猪、生猪、奶牛等按头(只)保险的大牲畜保险条款中不得设置绝对免赔。同时,要依据不同品种的风险状况及民政、农业部门的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地设置相对免赔。

  六、种植业保险条款应根据农作物生长期间物化成本分布比例,科学合理设定不同生长期的赔偿标准。原则上,当发生全部损失时,三大口粮作物苗期赔偿标准不得低于保险金额的40%。

  七、种植业保险条款应明确全部损失标准。原则上,投保农作物损失率在80%(含)以上应视为全部损失。

  八、养殖业保险条款应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九、保险公司不得主张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残余价值的权利,农业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条款中不得有封顶赔付、平均赔付、协议赔付等约定。

  十一、价格保险和指数保险等创新型产品、森林保险、相互制保险条款拟订事项另行规定。

  十二、各公司要高度重视条款拟订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已报备的条款进行全面清理,并于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修订并重新报备。凡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产品,保险监管部门不予备案;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将相关情况通报财政部和农业部。

  十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财政部

  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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