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户籍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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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户籍新政策2017

  上海户籍改革政策如何?大家对此有何了解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加强人口综合调控和服务管理,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覆盖符合条件的常住人口,促进社会融合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对上海的发展定位和严格控制特大型城市人口规模的要求,着眼于建设“四个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战略目标,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总量调控、结构优化。统筹考虑人口与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城乡体系建设、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严格控制人口规模,综合解决人口总量、结构、布局问题。

  2.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本市实际,积极稳妥地完善落户政策,逐步建立积分落户。合理调控户籍人口机械增长,有序引导长期在沪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人员的落户预期和选择。

  3.坚持权责对等、梯度赋权。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为基础,健全梯度化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发挥居住证凭证享有公共服务的主渠道作用。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完善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配套政策。

  4.坚持公平公正、依法管理。进一步规范程序,优化流程,坚持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制度公平公正、操作透明、管理高效,不断提升依法执政的水平。

  (三)工作目标

  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切实加强户籍规范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完善居住证和落户政策体系,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覆盖符合条件的常住人口。到2020年,本市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全市常住人口规模控制在2500万以内,人口结构更加合理,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人口布局进一步优化。

  二、进一步完善落户政策

  (一)完善人才落户政策。聚焦城市功能提升和转型发展需要,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为基本条件,以能力和贡献为导向,突出人才的市场发现、认可、评价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才落户政策,优化特殊人才引进通道,做好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落户和留学生落户政策的平衡衔接。

  (二)统一平衡投靠落户政策。加强投靠落户政策的统筹平衡,建立统一的投靠落户政策,稳妥解决历史遗留户口问题。

  (三)深化完善积分落户政策。完善居住证、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直接落户政策,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积分落户政策。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达到规定标准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本市常住户口。

  三、创新人口服务和管理

  (一)建立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取消本市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调整并逐步完善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会保障、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二)进一步完善居住证制度。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居住证管理暂行条例》要求,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研究完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政策,进一步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基本公共服务及便利提供机制。

  (三)加强户籍规范管理。进一步完善本市落户管理办法,优化落户申请、审核、办理流程,建立统一的落户管理信息平台,形成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规范。

  (四)健全实有人口登记制度。依法加强来沪人员居住登记,完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登记工作,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

  (五)加强实有人口信息化建设。以实有人口信息系统为基础,进一步完善跨部门信息整合和共享,切实加强信息数据后续开发应用,实现人口信息动态监测,为加强人口服务管理、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支撑。

  四、保障合法权益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合法权益。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稳步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基础制度,形成全市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居住证持有人按照规定享有义务教育、社会保险、住房、基本公共卫生、计划生育、证照办理、资格评定等服务待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升,逐步提高服务项目的保障标准,稳步扩大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覆盖范围。

  (三)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继续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社区“三个中心”以及分中心的建设。根据做实基本管理单元的要求,重点在撤制镇、大型居住社区等基本公共服务资源薄弱地区和人口导入地区进行补点,提高服务可及性和便利化。

  五、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农业、卫生计生、民政、财政、综合治理、法制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完善相应的政策举措。各区县要建立常态化的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完善推进监督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基层人口服务和管理队伍建设。

  (二)积极做好宣传引导。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把握好舆论导向,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促进融合发展,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建立政策评估机制。适时组织开展居住证、户籍管理、公共服务等相关政策的评估,研究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加强本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完善公共服务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5日

  延伸阅读:上海积分落户制度最新政策

  近日,上海市政府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在现有户籍政策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积分落户政策。上海将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

  而在此前,“居转户”必须满足持有居住证七年和连续缴纳社保七年等五大条件。此外,上海还进一步明确,2020年常住人口将控制在2500万的规模,人口结构更加合理,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人口布局进一步优化。

  逐步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上海市市长杨雄在今年1月表示,2015年上海有1.5万人通过“居转户”户籍制度落户。

  杨雄说,上海没有实行“居转户”积分管理,依然是条件管理,但会对这个政策做一些后评估,同时国家也出台了新的居住证制度和一些户口政策的改革措施。

  在此次公布的《意见》中,上海提出,将深化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完善居住证、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直接落户的.相关政策,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积分落户政策。

  按照上海市现行的户籍政策规定,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持证人员,如果申请上海市常住户口,需同时满足五大条件,分别为:持居住证满7年、按规定缴纳上海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持证期间依法纳税、在上海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无违反计生政策及不良行为记录。

  与此同时,上海对“居转户”实行总量控制,人数超过总量控制目标时将实行轮候制。最新一批公示的“居转户”名单中,审核通过的895人,多为大型公司、国企和科研企业人员。

  设2500万人口控制目标

  《意见》重申,到2020年,上海市全市常住人口规模将控制在2500万以内。这也与上海“十三五”规划纲要的要求相一致。

  根据《2015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常住人口总数为2415.27万人,同比下降1.5%。

  杨雄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表示,上海是一座2400万人口的特大城市,据统计去年常住人口下降主要因为产业结构调整,劳动力随着产业外迁而离开。另外,“五违(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违法经营、违法排污和违法居住)”整治后,有一部分非就业人口离沪。

  五类人满足相关要求可直接拿到上海户口

  第一类:创业人才

  直接落户条件:获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大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且在上海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并连续工作满2年。

  第二类: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直接落户条件: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且最近3年累计实现技术交易额大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

  第三类: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

  直接落户条件: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且已完成在上海投资累计达3000万元。

  第四类:企业高级管理和科技技能人才

  直接落户条件:最近4年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保的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

  第五类:企业家

  直接落户条件:须同时符合

  1、运营本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大于10%(含10%)的创始人。

  2、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大于10%,且上年度应纳税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大于10%,且上年度应纳税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3、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

  4、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

  上海积分落户制度:适用对象

  在上海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上海积分落户制度: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上海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上海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计算在上海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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