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户籍新政策

时间:2020-11-12 14:36:36 社保政策资讯 我要投稿

2017昆山户籍新政策

  户籍新政策的出台是这两天的热点新闻,那么你了解2017昆山户籍新政策吗?下面2017昆山户籍新政策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7昆山户籍新政策

  一.房迁‌‌落户

  1.房子达80平方以上(注:必须是70年产权的,公寓房不能用来落户)

  2.昆山劳动合同满5年(可累计)

  3.昆山社保满三年(补交的不算必须正常连续缴纳三年)小于80平方的,就算交3年社保,房产证满3年也是没有作用的。条件如不符却急需落户的可致电话 微信:185-5022-5022

  二.人才引进

  1.中专学历,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下,昆山社保连续交满三年可申请落户。

  2.大专学历,年龄在40周岁一以下,昆山社保连续交满两年可申请落户。

  3.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昆山社保连续交三个月可申请落户。

  4.二级以上的计能证书,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昆山社保连续交三个月可申请落户。

  备注:条件不满者可咨询启策昆山落户中心:400-667-0512

  人才引进落户所需条件:有本科或者2级职业资格证书

  昆山连续社保3-4个月

  当然就算没有本科或者2级职业资格证书,只要您是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我们依然能够帮您介绍和办理昆山落户。咨询:0512-50333145

  昆山落户人才引进准入条件:

  1) 本科满三个月社保,大专满两年社保,至提交审核资料时不能社保中断

  2) 无违反计划生育情况也就是不超生

  3) 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4) 档案找得到(如果不知道档案在哪,先问毕业院校档案管理部门,一般学校会保存两年,之后转到户籍所在地人才市场)

  5) 若有房产证,可以直接落到房子上,不论房子大小及产证取得时间;若无产证,先落集体户口,等产证办下来时再转。

  昆山落户具备这样的条件并不是很难,快的话3个月就可以拿到新身份证了。条件不符,或存在其他因素,不知道能否在昆山落户的朋友,可以委托昆山启策落户咨询服务中心解决您的落户问题。咨询电话:185-5022-5022

  拟引进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三)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就业登记手续和缴纳社保;

  (四)本人及配偶均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用人单位申请引进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予以办理。

  符合高级条件:

  (一)经市人才办认定并在任期内的昆山市级以上各类高层次人才,年龄不超过其对应的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

  (二)具有经全国统考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江苏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认定有效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

  (三)获得高级技师、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分别在55周岁、50周岁以下的;

  (四)具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学历,年龄分别在55周岁、50周岁、45周岁以下的;

  (五)通过国家教育部认证学历的留学人员来昆就(创)业,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六)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并被评为昆山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注:上述引进人员,需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三个月以上。

  (七)引进下列人员,需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二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

  (1)具有大专学历的人员;

  (2)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

  (3)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以上七项人员,除本人可以直接引进外,允许其配偶(在昆工作)及未成年子女随迁。条件不符,或存在其他因素,不知道能否在昆山落户的.朋友,可以委托昆山启策落户咨询服务中心解决您的落户问题。咨询电话:185-5022-5022

  昆山落户政策2017年新规定、昆山户口代转最新政策新户籍制度等详情可咨询 0512-50333145

  2017昆山落户超生落户二胎落户条件

  公民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非婚生育子女的及非法收养子女的,均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夫妻双方实际总收入计算,其中:农村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二)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达到规定的再生育年龄或生育间隔提前再生育子女的,每提前一年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征收,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四)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标准征收;

  (五)因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谎报婴儿死亡或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后违法生育的,按违法多生育子女征收标准的二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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