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快递禁寄范围

时间:2020-10-31 16:26:59 社保政策资讯 我要投稿

明确快递禁寄范围

  最近,国家邮政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我国首次明确快递禁寄物品范围。

明确快递禁寄范围

  快递香烟不能超过两条,血液制品不能寄递……企业违规最高可能面临50万元罚款!近日,国家邮政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我国首次明确禁止寄递物品的概念内涵。昨天,国家邮政局召开2017年第一季度新闻发布会,对日前与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的《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进行了解读。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新出台的《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共有十七项条款,从适用范围、术语释义、企业责任、用户义务、监督管理等多方面对禁寄物品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范性要求,同时将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作为《规定》的附录一同对外发布。

  比照2007版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规定》不仅仅局限于对原有制度的调整完善,而是主动适应新形势下寄递渠道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在总结近年来工作经验和先进做法的基础上,形成的一项规定更加全面、内容更加丰富、操作性和指导性更强的全新的禁止寄递物品管理制度。

  企业违规最高可能罚款50万

  据悉,新规从适用范围等多方面对禁止寄递物品作出明确的规范性要求,同时发布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物品,危及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等各类物品,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都属于禁止寄递物品范围。

  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安全监管处处长夏新东表示,新规充分考虑寄递渠道安全管理的属性特点,对禁寄物品范围进行了较为清晰的界定。同时着重强调了寄递用户交寄义务,加大了对于违反禁止寄递物品的责任追究力度。如果寄递企业发生违规收寄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将可能面临最高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用户违反《规定》,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2016年12月16日,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三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通告,并以附件形式列出《规定》的全部内容。同时,《规定》于发布之日起即开始正式实施。国家邮政局2007年11月6日发布的《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国邮发〔2007〕152号)同时废止。

  那么时隔近十年发布的新规定较之旧规定都有哪些改变呢?尤其是对寄递化学品又会有哪些影响?合规化学将在本期为大家作一个详细解读。

  一、新规定明确了“禁止寄递物品”范畴

  在新规定中将“禁寄物品”主要分为如下三类:

  (一)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物品;

  (二)危及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类物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与旧规定相比,新规定对于禁寄物品的涵盖范围有了更清晰的界定,更有利于寄递企业以及邮政管理部门辨识禁寄物品。

  二、“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的修订

  新规定的核心内容即为附录《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通过对比,不难发现,新的指导目录更具全面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在数量上,指导目录从原有的14项增加到现有的19项(18类物品+其他物品),载明物品从58种增加到188种。

  在内容上,指导目录的变更情况则比数量上所体现的要多很多,且绝大多数禁寄物品的条目顺序与旧目录有所差异。

  同时,对于旧目录中一直备受争议的“其他禁止寄递的物品”(第十四条)在新目录中(第十九条)也有了更为明确的说明。新规定指出: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外,列入我国几个重点监管目录(名录)的危险化学品均属于新目录中的“其他禁寄物品”,如表1所示。

  表1 我国主要“禁寄物质 ”目录(名录)

危险化学品目录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第一、二类病原微生物)


  当寄递物品属于表1中任一目录(名录)中的载明物品时,则该物品禁止寄递。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最新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已与GHS制度相统一,根据其确认原则,理论上所有危险化学品都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范畴。这也间接表明,随着《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的实施,常规情况下所有危险化学品均禁止寄递。

  三、明确了各方主体责任及义务

  (一)细化了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内容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提供寄递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寄递企业)落实收寄验视制度,督促企业加强寄递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寄递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法对寄递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查处违法收寄禁寄物品行为;对有效避免、减少寄递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给予表彰。

  (二)规定了寄递用户的安全保障义务

  新规定指出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寄物品的规定,不得交寄禁寄物品,不得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不得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

  (三)强化了寄递企业的`主体责任

  新规定以较大的篇幅明确了寄递企业的主体责任地位,首先寄递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并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本规定及相关指导目录;其次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对禁寄物品的防范意识、辨识知识和处置能力,须对上岗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在寄递前应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防止禁寄物品进入寄递渠道;寄递企业还应当制定安全检查制度与禁寄物品处置预案,寄递过程中发现禁寄物品的,应当按照预案规定妥善处置。

  由于我国不同禁寄物品是由不同主管当局主体负责的,因此新规定第十一条也为寄递企业给出了详细的报案指导。即发现不同类型的禁寄物品应向对应的主管部门报告。如发现枪支弹药、易制毒化学品等物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各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时向国家安全、公安、新闻出版等部门报告;发现各类禁止进出境物品时向海关、国家安全、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报告。

  四、相关注意事项

  最新发布的《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对于寄递行业而言无疑是影响深远的。无论寄递用户还是寄递企业在新规定实施以后势必都会做出相应调整,尤其是寄递企业,作为主体责任方,稍微松懈或工作失误即可能造成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因此,新规定实施后,就化学品行业而言,我们应首先注意以下几点:

  (一)明确“禁寄物品”的范围。从指导目录不难发现,新规定为了与国际危险货物运输体系相接轨,首先将TDG规章范本中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等九大类危险货物中的八大类货物(除了第九类杂项物质)均纳入了禁运行列。其次为了将寄递风险等级降至最低,新目录中的“其他物品”基本涵盖了我国现有全部危险化学品。因此,无论是寄递用户还是寄递企业应首先明确禁寄范围,避免“因不知法而犯法”。

  (二)严格服从“一刀切”监管方式。就目前看,我国寄递行业的监管方式依旧是“一刀切”,监管的主体依旧为“物品”本身,对于物品包装并未做相关说明。这也从侧面表明,国际上通行的“有限数量运输”、“例外数量运输”等豁免情况依旧不适用于我国寄递行业。

  (三)按照现有规定进行物品寄递。由于化学品的特殊危害性以及寄递过程中的不可预期性,结合我国之前发生过的多起“毒快递”事件,导致了寄递行业“谈危化品色变”的局面。同时,考虑到我国包装行业与寄递行业的“联姻”还处于试探性接触阶段,与其冒险“拿笼子关老虎”不如索性“不养虎”。因此,在现有国情条件下,按照现有规定进行物品寄递依旧非常必要。

  (四)时刻关注“规定”新动态。在新规定中明确指出,“禁寄指导目录”是动态的,在后期会根据需要适时调整(第十三条)。为了避免滞后性,相关人员尤其是寄递企业应时刻关注并积极实施最新规定。

  五、小结

  在本期解读中,我们通过对新旧规定的差异对比为大家详细解读了新《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的核心技术内容,从而助大家更加深刻地理解新规定,进而采取最合理科学的应对措施。

  同时,作为“禁寄物品”的“主力军”,我们侧重为大家讲述了针对化学品的寄递行为应注意的相关事项,确保做到“百密而无一疏”。

  如您依旧对新规定有相关疑问,欢迎留言进行实时咨询。

  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

  一、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弹药

  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如手枪、步枪、冲锋枪、防暴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钢珠枪、催泪枪等。

  弹药(含仿制品):如子弹、炸弹、手榴弹、火箭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雾)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地雷、手雷、炮弹、火药等。

  二、管制器具

  管制刀具:如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

  其他:如弩、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等。

  三、爆炸物品

  爆破器材:如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等。

  烟花爆竹:如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彩药弹等烟花爆竹及黑火药、烟火药、发令纸、引火线等。

  其他:如推进剂、发射药、硝化棉、电点火头等。

  四、压缩和液化气体及其容器

  易燃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乙烯、丙烯、乙炔、打火机等。

  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一氧化氮、氯气等。

  易爆或者窒息、助燃气体:如压缩氧气、氮气、氦气、氖气、气雾剂等。

  五、易燃液体

  如汽油、柴油、煤油、桐油、丙酮、乙醚、油漆、生漆、苯、酒精、松香油等。

  六、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易燃物质

  易燃固体:如红磷、硫磺、铝粉、闪光粉、固体酒精、火柴、活性炭等。

  自燃物质:如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钛粉等。

  遇水易燃物质:如金属钠、钾、锂、锌粉、镁粉、碳化钙(电石)、氰化钠、氰化钾等。

  七、氧化剂和过氧化物

  如高锰酸盐、高氯酸盐、氧化氢、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氯酸盐、溴酸盐、硝酸盐、双氧水等。

  八、毒性物质

  如砷、砒霜、汞化物、铊化物、氰化物、硒粉、苯酚、汞、剧毒农药等。

  九、生化制品、传染性、感染性物质

  如病菌、炭疽、寄生虫、排泄物、医疗废弃物、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十、放射性物质

  如铀、钴、镭、钚等。

  十一、腐蚀性物质

  如硫酸、硝酸、盐酸、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十二、毒品及吸毒工具、非正当用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非正当用途的易制毒化学品

  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海洛因、可卡因、大麻、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甲卡西酮、苯丙胺、安钠咖等。

  易制毒化学品:如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麻黄素、伪麻黄素、羟亚胺、邻酮、苯乙酸、溴代苯丙酮、醋酸酐、甲苯、丙酮等。

  吸毒工具:如冰壶等。

  十三、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

  如含有反动、煽动民族仇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社会稳定、宣扬邪教、宗教极端思想、淫秽等内容的图书、刊物、图片、照片、音像制品等。

  十四、间谍专用器材

  如暗藏式窃听器材、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和截收器材等。

  十五、非法伪造物品

  如伪造或者变造的货币、证件、公章等。

  十六、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

  侵犯知识产权:如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图书、音像制品等。

  假冒伪劣:如假冒伪劣的食品、药品、儿童用品、电子产品、化妆品、纺织品等。

  十七、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如象牙、虎骨、犀牛角及其制品等。

  十八、禁止进出境物品

  如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

  十九、其他物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载明的物品和《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载明的第一、二类病原微生物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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