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0-09-01 11:54:24 社保政策资讯

社保政策: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河南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豫政办﹝2014﹞159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分级管理。具体资金管理细则如下:

社保政策: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省级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省大病保险资金的核算及管理。省财政厅设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财政专户,专项核算全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收支情况。

  省财政厅根据上年度全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按照每人20元标准,将大病保险资金直接预拨大病保险资金专户。9月底前,根据实际参保人员和筹资标准进行清算划拨。

  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季度第一个月初将上季度大病保险资金支出情况和本季度预拨资金申请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将大病保险资金拨付至商业保险机构指定账户。

  建立省级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性亏损风险调节金制度和年度考核保证金制度。风险调节金由省财政厅按照当年筹集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额的`5%提取。年度考核保证金按照当年筹集的资金额3%预留。

  因政策调整导致当年大病保险资金亏损的,商业保险机构在中标盈利率范围内承担亏损,其余部分通过风险调节金或者提高下年度筹资水平等方式解决,非政策性亏损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省级商业保险机构在收到大病保险资金后,根据实际需要对所属商业保险机构建立周转金制度。周转金金额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月均支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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