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镇居民大病医保政策

时间:2020-08-24 11:27:50 医疗保险 我要投稿

安徽省城镇居民大病医保政策

  安徽省城镇居民大病医保政策已经出台,具体内容如何呢?想必大家也很想知道吧,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安徽省城镇居民大病医保政策

  安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为有效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5〕1号)、省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发改社会〔2012〕101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 制度实施,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完善大病保险相关政策,逐步提高患大病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现大病保险即时结算,稳步提高大病保险保障绩效。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保障基本。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功能拓展,重点是减轻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负担。保障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宜。

  2.坚持政府主导。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监管指导。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挥专业优势,承办大病保险,提高大病保险资金使用和服务效率。

  3.坚持统筹协调。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相互衔接、协同发展,共同构筑“保基本、守底线”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4.坚持协调推进。大病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步推进,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筹集,不再增加个人缴费负担。

  二、资金筹集

  (一)筹资标准。2015年,全省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仍按每人每年30元筹集,但各统筹地区与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的协议标准,应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能力、待遇水平进行测算,结合此前年度大病保险资金实际支出等情况,可适当调整。

  (二)资金来源。大病保险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解决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筹资中统筹解决。

  (三)统筹层次。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三、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社〔2009〕1848号)的规定,参保大学生暂实行省级调剂金办法,待新的政策出台后调整。

  (二)保障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含住院和参照住院管理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上不封顶。

  (三)保障水平

  1.起付标准。原则上,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为2万元。

  2.支付范围。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在执行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的基础上,对仅限临床治疗确需的治疗类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支付范围。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67号)规定的11个项目仍不纳入支付范围。

  3.支付比例。大病保险应按皖人社秘〔2014〕67号规定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保障参保人员待遇水平。

  四、承办方式

  (一)大病保险经办。大病保险按照省发改、人社、卫生、财政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安徽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招标实施办法》(皖发改社会〔2013〕102号),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全市统一选定承办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对于因特殊因素,达不到最低规定条件的,可由市人社、财政部门进行议标。

  (二)实行合同管理。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署居民大病保险合同,实行合同管理,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各市统一拟定协议,参照皖人社秘〔2013〕64号文件中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大病保险协议(参考范本)》。

  (三)细化协议内容。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实施情况,不断完善协议内容,对协议内容进行进一步丰富和细化,明确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等,合理确定盈亏率。

  五、管理服务

  (一)强化管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日常检查、复审、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对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监督,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履行服务;监督商业经办机构依规及时、合理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与商业保险机构共同维护好大病人员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滥用,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处理;监督商业保险机构做好大病保险报销基础台帐等工作。

  (二)做好服务。加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的衔接, 优化报销流程,简化报销手续;协助商业保险机构建设和完善大病保险信息系统,实现大病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保信息系统、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对接,做到大病保险即时结算,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发挥商业保险机构服务网络的优势,为参保人员提供异地结算等经办服务。

  六、工作要求

  (一)做好政策统一衔接。各市要按省统一规定,完善本地大病保险相关政策,且出台大病保险政策,应在事前向省人社部门征求意见,出台后要及时报送备案。妥善处理好大病保险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多层次保障制度之间的政策衔接。

  (二)加强组织领导。大病保险是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人员高额医疗费用负担的有效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确保顺利实施。

  (三)加强部门协调。大病保险工作环节多、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同当地发改、民政、保监等部门及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大病保险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人社、财政及商业经办机构要通过新闻媒体,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广泛宣传大病保险政策,做好正面引导和宣传,合理引导群众预期,使这项政策深入人心,为大病保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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