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异地医保报销比例

时间:2020-11-24 15:19:19 医疗保险 我要投稿

四川异地医保报销比例

  四川异地医保报销比例为多少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四川异地医保报销比例

  要实现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参保人需持有新型社保卡,也就是第二代社保卡。 持有新型社保卡的参保人员,还要在参保地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等相关手续后,才能通过省级平台持卡结算异地医疗费用。

  10月1日起,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平台将开放。持新型社保卡,退休异地安置和长期异地居住人员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在医院即时结算,将省去从医院到参保城市来回传送医保报销所需资料的繁琐。

  目前异地住院报销

  要在城市间跑来跑去

  宜宾市民钟女士长期住在成都,在成都住院看病就是个麻烦事。她先要提前在宜宾医保局办理异地就医申请,审批同意后,到成都的定点医院治疗。看见成都市民刷社保卡就能住院,她却要预交一笔现金;看到成都市民出院时再刷一次卡,就把该报销的报销了,再刷一次银行卡就把该自付的费用结清了,而她却要垫付应该报销的钱,然后复印所有医疗单据拿回宜宾医保局报销。要拿到应该报销的钱,往往要等半个月到一个月,甚至更长时间。

  钟女士期待10月1日起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这样她也能像成都市民一样在成都医院窗口直接刷卡结算医疗费。钟女士带上身份证原件和1张复印件、1张近期1寸白底彩色证件照,到宜宾市医保局填写了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领到一张带有国徽、照片和银行卡功能的新型社会保障卡,并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这样,她就万事俱备,只待10月1日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平台开放了,之后报销再也不用跑回宜宾了。

  享受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先办新型社保卡并备案

  要实现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参保人需持有新型社保卡,也就是第二代社保卡。新型社会保障卡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的、应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卡,加载了金融功能,可作银行卡使用,参保人员凭借社会保障卡可实现享受就业服务、医疗费用结算、保险费缴纳、社保待遇领取等功能。

  根据省人社厅的工作计划,今年将发放3000万张第二代社会保障卡。省人社厅已与公安厅达成“建立信息快速查询和协作执法信息共享”机构,新型社保卡除了有卡主人姓名、民族等基本信息,还加载了社保、医保、金融等功能。未来还将与卫计委、民政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持有新型社保卡的参保人员,还要在参保地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等相关手续后,才能通过省级平台持卡结算异地医疗费用。据悉,退休异地安置和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因疾病治疗需要转到参保市(州)以外就医等人员,需要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保卡和身份证明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经审核同意就可登记备案。

  延伸阅读:四川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须知

  一、符合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

  1、单位批准异地安置和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因病需要就医者。

  2、参保人员在国内出差、进修、学习、考察、讲学、国家规定的探亲、下派上挂期间因病需要就医者。

  3、退休参保人员因身边无人照顾,长期在外地子女所在地居住因病需要就医者。

  4、退休参保人员短期在外地子女所在地居住或者在旅游期间、异地居住因病需要就医者。

  5、参保人员因病需要转省外医院住院就医者。

  6、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参保人员属于以下情况需在门诊就医者

  ①异地安置和异地工作的;

  ②国内出差、进修、学习、考察、国家规定的探亲、下派上挂期间的;

  ③退休参保人员在外地子女所在地或购房地居住或旅游1个月以上的。

  二、异地就医的政策

  参保人员申请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支付必须符合四川省省本级医疗保险有关药品、检查、治疗项目、床位标准等政策和规定。

  三、异地安置和异地工作的就医

  1、异地安置和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需要选定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2-3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个人住院和门诊就医的医院并报送单位和省医保中心,经审核同意后,可纳入异地就医信息库管理。

  2、异地安置和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因病住当地医院的起付线标准,比照省本级同等级医院起付线标准执行。

  3、异地安置和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因病需要转院住院治疗时,转入院按第二次住院办理。在非定点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四、国内出差、进修、学习、考察、讲学、国家规定的探亲、下派上挂期间的就医

  1、在国内出差、进修、学习、考察、讲学、国家规定的探亲、下派上挂期间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和因急、危重病住院的,应在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省外医院的起付线标准为970元,省内医院比照省本级同等级医院起付线标准执行。

  2、在国内进修、学习、考察、讲学、下派上挂期间在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按照“异地安置和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对待。

  五、退休参保人员异地居住的就医

  1、退休参保人员长期(一年以上)在外地子女所在地或购房地居住时,应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本人暂住证,经审核同意后,其异地就医按照“异地安置和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对待。

  2、退休参保人员短期(一年以内)在外地子女所在地或购房地居住或者在旅游期间等异地因病需要就医的,按照“国内出差,进修、学习、考察、讲学、国家规定的探亲、下派上挂期间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参保人员”对待。

  六、转省外医院

  1、参保人员因病需要转省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必须办理相关手续:由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或省人民医院出具《四川省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经科主任签字同意;医院医务处同意盖章,所在单位同意签章,省医保中心审核同意后,方能出省治疗。未经省医保中心审核同意的'出省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2、参保人员转省外医院住院治疗,如未按申报的治疗项目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3、参保人员转省外医院住院的起付线标准为970元。

  七、门诊特殊疾病的异地就医

  1、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参保人员属于以下情况者,在异地门诊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照门诊特殊疾病的有关规定予以支付:

  (1)异地安置和异地工作的;

  (2)在国内出差、进修、学习、考察、讲学、国家规定的探亲、下派上挂期间的;

  (3)退休参保人员在外地子女所在地或购房地居住或者旅游1个月以上的;

  2、属于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定点医院门诊就医时,病员须要求医生在《四川省省级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记录本》中记录病情,治疗药品的剂型、规格、总量和用法以及治疗、检查明细项目。并出具正规的双处方和收据。一次就医处方上的药品量不能超过一个月;治疗同一疾病的主要药品不超过三种。

  八、医疗费用结算

  1、异地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住院医疗费用暂由本人全额垫付。出院后应将出院证明书、病历复印件、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收据、住院费用各项目清单、复式处方、检查单等凭证交所在单位初审后,将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支付凭证汇总成表,向省医保中心申请结算,其符合省级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费用,省医保中心审核后拨付单位支付本人。

  2、异地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办法:门诊就医暂由个人垫付现金,就医后将支付凭证(收据、复式处方、注明项目的检查和治疗清单)交所在单位初审,并由单位汇总成表向省医保中心申请结算,省医保中心审核后,其符合省级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费用,核减其个人帐户,并将费用拨付单位支付本人。

  3、退休公务员、年满60岁以上医疗照顾对象的异地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办法:门诊就医暂由个人垫付现金,就医后将支付凭证(收据、复式处方、注明项目的检查和治疗清单)交所在单位,单位初审后,将支付凭证汇总成表向省医保中心申请结算,其符合省级医疗保险公务员门诊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内的费用,省医保中心审核后拨付单位支付本人。

  4、门诊特殊疾病异地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在异地定点医院门诊就医所发生的治疗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暂由本人全额垫付,并将支付凭证(复式处方、注明项目的检查和治疗清单、收据、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记录本的附页)交所在单位,单位初审后,将支付凭证和单位证明报送省医保中心申请结算,其符合省级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支付范围内的费用,省医保中心审核后拨付单位支付本人。

  5、当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和门诊医疗费用应在当年内结算,不得在下一年度结算(不包括跨年度住院未出院者)。因各种原因需跨年度结算的医疗费用,最迟应于次年的 2月 28日前到省医保中心申请结算,过期将不再受理。

  6、省医保中心在接到参保单位申请结算异地就医费用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算并拨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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