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直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
日前,河南省人社厅出台《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取消原有的医保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定点资格审查行政审批,转为“宽进”、“严管”、“竞争”管理模式。

河南省直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
为了完善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规范医药服务行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以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这也是河南改进人社领域公共服务,简政放权、简化程序,取消“两定”(即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行政审批的具体举措。
更大范围为参保者提供医药服务
据介绍,我省加强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采用分级管理制度。因此,《办法》所称定点医药机构,是指与省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药服务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在取消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格审查行政审批事项后,从即日起,无论是公办、社会办的医药机构,均可对照相关条件按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前置审批,直接由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评估、协商,并签订服务协议。
“这充分体现了‘宽进’的要求,可以更大范围地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日常就诊和购药服务。”省人社厅医疗保险处有关负责人说。
但“宽进”并不等于无限制进入。《办法》规定,省医保经办机构须根据管理与服务的需要,制定当年定点医药机构规划,合理确定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协议管理的数量和分布,并向社会公布。
医药机构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的规则和程序包括:“自愿申请、及时受理;考察评估、沟通谈判;公示公告、协商签约”。具体来说,依法成立的各类性质医药机构均可根据签约条件,自愿向省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中,同一法人(负责人)主体的.相关定点医药机构,1年内有违规被暂停或3年内有违规被解除医保服务协议记录的不予受理;医药机构及其职工未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受理。
引入沟通谈判机制是此次协议管理一大特点。省医保经办机构将根据评估结果,与医药机构平等沟通、协商谈判,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医药机构在质量、价格、费用等方面进行竞争,选择出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医药机构作为拟签订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
市民刷卡购药和就诊不受影响
《办法》的施行,会不会影响现有的医保定点药店和医疗机构,影响到市民刷卡购药和就诊?
“不影响市民刷卡购药和就诊”,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做好此次新老制度的衔接,《办法》发布前已经省人社厅审查确定的定点医药机构资格继续有效,省医保经办机构可在协商的基础上与其签订服务协议。此外,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期限由经办机构和医药机构协商确定,原则上每年一签。在协议期限内考评合格的定点医药机构,可不再重新评估,直接续签协议。
监督和管理更加严格。根据要求,人社部门将会通过协议的形式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定点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实施立体、全方位的监管,充分体现“严管”的理念。
其中,省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采取日常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省级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可通过参保人员满意度调查、引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切实拓宽监管途径,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对协议双方的管理和监督。发现协议双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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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的必要条件
医疗机构原则上应位于郑州市区范围内,且周边有一定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与本单位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建立药品及医用耗材进、销、存台账,公布医疗服务价格及药品相关信息;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投诉及举报电话。
零售药店原则上位于郑州市区范围内,营业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不含办公、仓库等);周边有一定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原则上方圆500米内无其他省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与本单位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相关解读
按照新的管理办法,在取消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格审查行政审批后,无论是公办、社会办的医药机构,均可对照相关条件,按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医保行政部门不再进行前置审批,直接由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评估、协商,并签订服务协议。
“这充分体现了‘宽进’要求,可以更大范围地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日常就诊和购药服务。”河南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宽进”并不等于无限制进入,《办法》规定,医保经办机构须根据管理与服务的需要,制定当年定点医药机构规划,合理确定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协议管理的数量和分布,并向社会公布。
今后,申请医保定点服务资格的医药机构,若存有历史“污点”,在规定时限内将不具有竞争资格。具体规定为,同一法人(负责人)主体的相关定点医药机构,1年内有违规被暂停或3年内有违规被解除医保服务协议记录的不予受理;医药机构及其职工未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受理。
此外,为鼓励医保定点医药机构间的良性竞争,医保经办机构将根据评估结果,与医药机构平等沟通、协商谈判,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医药机构在质量、价格、费用等方面进行竞争,选择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医药机构作为签订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
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利益,今后,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采取日常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医保经办部门可通过参保人员满意度调查、引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拓宽社会监督途径,充分体现“严管”。
为做好医保定点新老制度衔接,新的管理办法实施前,通过医保部门审查确定的定点医药机构资格继续有效。医保服务协议期限由医保经办机构和医药机构协商确定,原则上每年一签。在协议期限内考评合格的定点医药机构,可不再重新评估,直接续签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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