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详细规定

时间:2020-10-03 08:58:14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安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详细规定

  导语:9月18日从安徽省人社厅获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地税局近日联合印发通知,为贯彻去年12月安徽省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保费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基本养老金计发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今天我们就来看看相关资讯吧!

  安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详细规定

  通知首先细化了事业单位参保范围。经编制部门批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类的事业单位、不纳入分类范围的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编制部门批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经编制部门批复分类类别的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

  通知细化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对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公务员、机关技术工人、机关普通工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年度缴费基数分别给予界定。其中,年终一次性奖金也被纳入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公务员、机关技术工人、机关普通工人的个人年度缴费基数;绩效工资被纳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年度缴费基数。

  通知细化了过渡期内(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工作人员养老金的计发办法。过渡期内退休的工作人员,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高于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的,对新办法超出老办法的部分按一定比例发放,具体是:对第一年退休的,发放超出部分的10%;对第二年退休的',发放超出部分的20%;依次类推,对过渡期最后一年退休的,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通知还对两种特殊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作出规定。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年满70周岁时仍继续工作的,70周岁以后继续工作的时间,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或不缴费。

  【延伸阅读】安徽关于养老保险费征缴

  1.养老保险费征缴中涉及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

  2.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下同)公务员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标准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下同)、警衔津贴、海关津贴之和。

  3.机关技术工人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技术等级工资、岗位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4.机关普通工人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岗位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包括中小学教师、护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提高10%部分)和绩效工资之和。

  6.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当年的个人月缴费基数按起薪当月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其中机关工作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中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按起薪当月的基本工资核定。

  7.工作人员缴费基数中的工资项目标准调整执行时间早于实际发放时间,且执行时间和实际发放时间不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的,按调整后的工资项目标准重新核定缴费基数。

  8.工作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结算年度内剩余月份的缴费基数保持不变。

  9.核定结算年度缴费基数时,结算年度上一个年度社平工资尚未公布的,暂按结算年度上上年度的社平工资确定 “保底封顶”线,待社平工资公布后再按新的标准重新核定。

  10.参保单位于结算年度内增加或减少参保人员时,单位缴费基数按实际增加或减少的个人缴费基数核增或核减。

  11.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

  12.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年满70周岁时仍继续工作的,70周岁以后继续工作的时间,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缴费。

  13.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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