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政策

时间:2020-09-17 14:48:54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新余201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政策

  8月1日,新余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正式启动。如下是新余201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政策,欢迎阅读!

  新余201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政策

  今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将与企业退休人员一样,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统一参加养老金待遇调整;机关事业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资金仍由原渠道按规定支付。

  新余市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顺利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市社保局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积极与市编委、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沟通协调,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基础数据采集工作,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为顺利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做好前期准备。

  同时,精选业务骨干赴省社保中心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测试体验,确保信息系统按时上线并满足实际经办需求。组织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参加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频培训会,学习业务经办规程。启动期间与参保单位进行征缴与支付计划的核对工作,最大力度确保应缴应付人员金额准确,避免多收少付现象发生。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所谓“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其中法定的年龄界限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同时被保险人只有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即: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已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及丧葬补助费等。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被保险人按不同缴费比例共同缴纳。以北京市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例:企业每月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2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8%缴纳。其中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拓展阅读

  2016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制度细则

  机关事业单位延迟退休人员需继续参保

  人社部与财政部联合文件指出,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但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中人”过渡政策已统一

  此次,人社部还专门针对“中人”过渡问题进行了解读,表示全国将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激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以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门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各地视同缴费年限要规范

  人社部还表示,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要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仍需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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