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新调整规定

时间:2020-09-21 19:08:25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2015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新调整规定

  为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补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城乡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20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以前的基础上做了调整,相关政策如下:

  一、个人缴费调整。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二、缴费补贴调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鼓励中青年城乡居民长期缴费,对缴费超过15年且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多缴费1年,其月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

  对选择100-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政府为参保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缴费补贴和为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1∶1∶1的比例分担。对原8023部队等涉核退役人员参保缴费的由政府代缴50%,由市、县按1∶1的比例分担。

  我县对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居民给予鼓励,按市里政策执行。自2014年起,对选择1000元以上(含10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增加 5元,所需资金由市、县按1:1比例分担。

  三、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经国务院批准,从2014年7月1日起,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

  自2015年1月起,在中央基础养老金(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的基础上,省为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人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5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全额负担。

  四、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新调整。

  自2015年起,6月30日以后到达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应当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自主选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适时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受街道办委托,居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参保人未到领取待遇年龄意外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包括政府补贴,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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