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时间:2023-03-13 04:54:11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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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晋政文〔2009〕38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现将《晋江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江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为促进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参保对象

  (一)在晋江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二、基金筹集

  (二)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起缴标准每人每年100元,每间隔100元为一个缴费档次,且不超过2000元。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三)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可对本村(社区)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四)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选择缴费标准100元-500元的,补贴标准30元起,逐档递增10元;选择缴费标准600元-1200元的,补贴标准75元起,逐档递增5元;缴费标准超过1200元的,按1200元的补贴标准执行。具体缴费标准及补贴金额见附表。

  本规定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享受缴费补贴;对参保人员不缴费,致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允许补缴,但补缴部分不享受缴费补贴。

  计生对象中二女户女儿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和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每年按起缴标准的100%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每年按起缴标准的50%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轻度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每年分别按起缴标准的100%及200%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每人每年再增加50元缴费补贴。

  三、个人账户管理

  (五)新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当年缴纳的,按活期利率计息。

  (六)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

  (七)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受益人或指定继承人。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的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受益人或指定继承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统筹基金。

  (八)参保人员户籍迁离本市的,迁入地可接转的,可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退还本人。

  (九)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退还本人。

  (十)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后,个人帐户中政府补贴部分并入统筹基金,不予继承或退还。

  四、待遇发放与管理

  (十一)年满60周岁、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且符合下述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本规定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个人不用缴费。

  本规定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十二)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十三)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经办机构委托指定银行,在每月10日前足额划拨养老金至个人银行存折。

  (十四)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后,由参保人员所在的村(居)委会,指定专人每月定期向经办机构报送死亡名单。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市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自参保人员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养老金。

  (十五)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本规定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待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养老金自受理次月起发放。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养老金停发。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养老金从受理次月起恢复领取。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养老金不予补发。

  (十六)市农保经办机构定期组织开展领取养老金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领取养老金人员应按时参加资格认证;未通过资格认证的,即停止发放养老金。

  五、待遇调整

  (十七)在国家确定的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市政府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市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或政府补贴标准。

  六、基金管理

  (十八)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建立新农保风险基金。新农保基金暂实行本市级管理。

  七、基金监督

  (十九)劳动、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拔、发放等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确保基金安全,并定期公示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农保经办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每年对辖区内参保人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八、相关制度衔接

  (二十)新老农保的衔接。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二十一)新农保与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衔接。已参加本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且符合参加新农保条件的居民,可再参加新农保。若上级相关部门出台新规定后,按上级出台的规定执行。

  (二十二)新农保与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待上级相关部门制定的办法出台后贯彻执行。

  九、法律责任

  (二十三)农保经办机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划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或者造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四)任何人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退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组织领导

  (二十五)我市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暂行规定、组织开展和协调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新农保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舆论宣传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补贴的拨付以及新农保基金的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对新农保基金的审计监督;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农村、城镇居民相关数据,户籍人口的流动、变化、年龄等相关情况;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审核确定计划生育家庭补助对象,落实补助资金;民政部门负责审核低保对象、落实补助资金;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审核确定残疾人补助对象,落实补助资金;各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在辖区范围内,做好新农保组织宣传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十一、其他

  (二十六)本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十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晋江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表

  附表:

  晋江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表

  单位: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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