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养老保险操作新规定

时间:2020-10-20 14:14:17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无锡养老保险操作新规定

  无锡市养老保险操作新规出炉 外地转入不能折算年限

  11月28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无锡市区贯彻国家和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制度衔接的操作办法》出炉,我市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仍按照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规定执行,对需要补缴以及户籍迁入迁出居民领取养老保险的操作办法也进行了具体规定。

  居民养老保险费用如何补缴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申请延长缴费的人员,在《操作办法》执行前已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其待遇可以继续享受,延长缴费满15年,街道(镇)人社所先终止其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再办理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核定;《操作办法》执行后,按规定不再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根据《操作办法》,距我市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男满60岁、女满55岁)不足15年的,应该按年逐年缴费,对于未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按以下程序进行居民养老保险费用补缴:由本人提出申请,街道(镇)人社所核实后,可在申领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前,一次性在补缴程序中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但补缴的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补缴后方可办理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本人不愿补缴的,按照原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应延长缴费满规定年限后,再办理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户籍迁入养老保险怎么处理

  2014年2月21日后,未满60周岁户籍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应按规定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具体按《操作办法》执行,其中:2014年2月21日至户籍迁入期间在原籍未按规定每年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至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应当按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历年缴费标准予以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户籍迁入并按规定足额缴费后,符合我市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我市规定的标准享受居民养老待遇(户籍年限不满6年的,享受一半基础养老金),但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标准,其中户籍迁入时女已满55岁的,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从原籍转入后,从户籍迁入我市的次月起享受居民养老保险相关待遇。

  从《关于无锡市区贯彻国家和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和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发之日起,年满60周岁户籍从外地迁入本市的'人员,按照规定我市不再办理居民养老保险相关手续。女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已享受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户籍迁出本市的,街道(镇)人社所从户籍迁出的次月起停发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按《操作办法》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外地转入缴费不能折算年限

  外地转入的和《处理意见》发文之后的缴费只转个人账户,不能折算缴费年限或补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将一次性养老待遇转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年限不再采用折算的办法,按照对应不重复的办法(不足一年算一年)并入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按规定将居民养老保险(含原农保)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本地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的衔接,在《处理意见》执行之日前的缴费,仍可按原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规定,由本人选择折算缴费年限或补齐基本养老保险差额的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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