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工作量核定办法

时间:2017-06-10 编辑:苏钰娟

  教师工作量核定也有相应的规定,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青岛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核定暂行规定

  青大教字〔2014〕37号

  各学院,校行政各部门,校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价教师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科学核算教学工作量,充分调动和激励广大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积极性,保证各项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定义及解释

  1.教学班。教学班是指学生在同一教学时间内参与相同教师组织的教学活动的集体。

  2.新开课。新开课指校内首次开设的课程。

  3.执行学时。执行学时是指根据教学计划规定实际完成的教学学时。

  4.标准学时。标准学时是指按本办法计算后的折合学时,为教学工作量的统计单位。

  二、本科教学工作量的核定

  (一)统计范围

  本科教学工作量包括理论教学工作量和实践教学工作量。

  1.理论教学工作量包含备课、讲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命题、阅卷、考核、学生成绩录入等。

  2.实践教学工作量包含实验教学工作量和其他实践教学工作量两部分,实验教学包括前期准备、指导、批改报告、考核以及实验室管理、对实验教学所需药品仪器等的准备维护等实验教学辅助工作,其他实践教学包括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大学生课外竞赛和创新实践项目等。

  (二)计算方法

  1.理论教学工作量

  理论教学工作量(G理论)按下述公式计算:

  G理论= a×b×c×执行学时

  式中:a为课程系数,b为人数系数,具体见表1;c为新开课系数,新开课c=1.2,其他c=1.0。

  表1.课程系数及人数系数

课程类别
课程系数a
人数系数b
一般理论课(含公共体育课)
1.0
其中,教学班人数<30,b=1
听力课
0.7
艺术、体育专业课
0.8
其中,教学班人数<15,b=1
音乐小班课
0.75
b=1,教学班人数不得超过2人

  2.实践教学工作量

  (1)实验教学工作量(G实验)具体计算方法见表2。其中,c为新开课系数。

  表2.实验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

实验类别
计算办法
备注
基础性实验、计算机上机实验
G实验=0.7×执行学时××c
教学班人数超过60人按60计,低于30人按30计;原则上每位教师指导人数不少于30。
专业性实验
(含医学院见习)
G实验=0.7×执行学时××c
教学班人数超过30人按30计,低于15人按15计;原则上每位教师指导人数不少于15。
实验教学辅助工作
G实验=相应实验教学工作量×30%
 

  注:①基础性实验包含通识教育课和学科基础课实验; ②专业性实验不含计算机上机实验;③多名教师同时指导的教学班,根据教师具体指导人数分别计算,但原则上每位教师指导人数不少于规定人数;同一教师同时指导不同实验,按一个教学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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