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临时聘任教师管理办法具体如何?相关细则如何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龙岗区临聘教师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临聘教师的聘用与管理,维护临聘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临聘教师是指按照《劳动法》规定,临时聘用于本区公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各类专业人员。
本区公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临聘教师的聘用及管理活动,适用本试行办法。
第三条 临聘教师的聘用应当遵循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临聘教师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与分类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临聘教师应按非常设岗位设置聘用。市、区财政行政部门按编制、员额拨付人员经费,临聘教师工资在临聘教师员额经费和正编空编经费中列支。
学校应按照教育规律和教学实际,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空缺限额内聘用临聘教师。原则上不得超过区编制部门下达的聘用员额及正编空编员额数量总和。
第五条 区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临聘教师的聘用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聘用
第六条 学校因正编教师空编及教师脱产进修、长期病假、产假、支教以及教学任务非正常增长等需要安排教师的,在员额范围内可以聘用临聘教师。
第七条 招聘临聘教师面向市内外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本区户籍人员或本区夫妻分居人员。
第八条 应聘临聘教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具备所聘岗位规定的学历条件和专业技术资格,并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身体条件和健康状况应当与工作岗位相适应;
(四)取得与所聘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五)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九条 聘用学校根据工作情况需要聘用临聘教师,应当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计划和招聘方案,由教育行政部门报区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聘用临聘教师应当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制定公开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报名;
(四)资格初审;
(五)资格复审及考核;
(六)体检;
(七)确定拟聘人员名单并公示;
(八)办理聘用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招考公告的发布和考试的实施按照管理权限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执行或委托学校执行,其中岗位有特别要求的,应当在公告中注明。
招考公告一般应于笔试7日前在龙岗教育网站发布,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体发布。
第十二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聘用手续,将聘用名单报区人事行政部门备案。临聘教师名单应于每年10月和次年3月报区人事行政部门备案。未向区人事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不认可其临聘教师身份。
第十三条 聘用学校报送临聘教师招聘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招聘岗位;
(二)招聘理由;
(三)招聘条件;
(四)拟聘用期限。
第十四条 因不可预见原因导致学校教师不足的,学校经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自行招聘符合第八条所规定的条件的人员作为临聘教师,并按本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区教育、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 聘用学校应当与临聘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学校应当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龙岗区学校聘用临聘教师情况汇总表》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区教育行政部门再按本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区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聘用学校与拟聘用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应当使用深圳市中小学临聘教师聘用格式合同,且不得改变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审定的招聘方案规定的条件。
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由聘用学校根据临聘教师的岗位工作任务情况确定。订立固定合同,一般合同期限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也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教学任务为内容的合同,合同期限可依据教学任务完成的情况确定,但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聘用学校首次聘用的临聘教师,可以规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试用期包含在聘用期限内。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合同即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