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2017-2018年失业保险费率
最近,内蒙古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在2016年已经降低0.5个百分点的基础上阶段性降至1%。

其中,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由1%降至0.5%,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率维持0.5%不变。此次降低费率政策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内蒙古于2015年和2016年分别两次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费率由3%降低到1.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1%,个人缴费费率为0.5%。经测算,共减少企业及个人缴费13.7亿元。此次降费后,预计全年可为企业减少缴费7亿元。
同时,内蒙古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积极落实援企稳岗政策,进一步做好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5类企业的政策落实工作。
截至2016年7月底,内蒙古共认定困难企业757户,涉及职工400987人,拨付稳岗补贴74543.28万元;拨付5类企业稳岗补贴15.4万元,涉及职工282人,有效减轻了企业负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7〕25号
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要求,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区失业保险费率在2016年已降低0.5个百分点基础上阶段性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由1%降至0.5%;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率维持0.5%不变,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
二、各盟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新费率核定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已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可抵扣以后其他月份缴费。
三、各盟市要进一步加强“五险合一”工作力度,稳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征缴水平。
四、各盟市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狠抓落实,尽早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和地方税务局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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