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失业保险费率调整

时间:2020-08-25 12:25:06 失业保险 我要投稿

启东市失业保险费率调整2017

  2017年启东市失业保险费率作出了新的调整,具体如何调整?不妨看看以下的内容了解一下吧!

启东市失业保险费率调整2017

  

  从市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我市再次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从1%降至0.5%,个人部分不变,仍为0.5%。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近日发布的《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全省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在的1.5%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的比例从1%降至0.5%,个人缴费比例不变,仍为0.5%。我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执行上级规定,于2017年5月起降低全市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费率,参保单位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逐步在核定应缴单位失业保险费时予以核减。

  据了解,这是我市继2013年、2016年调整失业保险费率后的再次下调。此前,我市失业保险费率为3%,2013年经调整后为2%,其中用人单位1.5%,个人0.5%。2016年我市又调整失业保险费率,从2%降至1.5%,其中用人单位1%,个人0.5%。此次调整后,用人单位费率和个人同为0.5%。据初步测算,此次调整后全市企业每年将减轻负担约2000万元。

  对企业来说,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支出成本,减轻企业经营负担,这无疑是个利好消息。

  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根据失业人员的缴费年限核定具体领取金额以及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此次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不影响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7】103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积极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全省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在的1.5%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的比例从1%降至0.5%,个人缴费的比例不变、继续为0.5%。

  二、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4月份起按照新费率核定参保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应缴费额时予以核减。

  三、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稳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征缴水平,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制度全覆盖。要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严格落实失业保险扩大支出范围条件和稳岗补贴发放条件,加强基金运行的监测和评估,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对基金征缴管理规范,因降低费率使基金当期出现缺口的统筹地区,以及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重的统筹地区,省将加大失业保险调剂补助力度。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报告。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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