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2-12-14 00:23:17 失业保险

2017河北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问题作出相关的通知。

2017河北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冀人社规〔2016〕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保险金提高后,按规定以失业保险金为基数计发其他待遇时按提高后的标准执行。

  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长短,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由省统一确定。具体计发标准见附件。

  三、失业保险金标准及其他待遇标准提高后,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的规定科目列支。

  四、各市要把调标资金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将失业人员调整待遇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协调配合,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调整待遇标准工作落实到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字〔2015〕28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失业保险金调整计发标准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1月21日

  附件

河北省失业保险金调整

计发标准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累计缴费年限 核定领取月数  标准
占最低工资比例 
核定失业保险金标准(元/月)第1-12个月
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保定市,华北油田 承德、张家口、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定州、辛集市
1650 1590
满1年不满2年 3 59% 970 940
满2年不满3年 6 59% 970 940
满3年不满4年 9 59% 970 940
满4年不满5年 12 59% 970 940
满5年不满6年 13 62% 1020 990
满6年不满7年 14 62% 1020 990
满7年不满8年 15 62% 1020 990
满8年不满9年 16 62% 1020 990
满9年不满10年 17 62% 1020 990
满10年不满11年 18 66% 1090 1050
满11年不满12年 19 66% 1090 1050
满12年不满13年 20 66% 1090 1050
满13年不满14年 21 66% 1090 1050
满14年不满15年 22 66% 1090 1050
满15年不满16年 23 66% 1090 1050
满16年及以上的 24 66% 1090 1050
    从发放失业保险金的第13个月起,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7年的一律按当地最低工资的59%核定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17年及以上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的66%核定失业保险金。

  注:按最低工资一定比例计算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个位取零规整到十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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