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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生育保险的报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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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生育保险的报销材料
1、填写《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
2、结婚证
3、独生子女证
4、出院记录
5、用药清单
6、所有发票
7、医保中心准予离开南京市生育的申请报告(离开南京市生育者需提供)另:男职工其配偶生育的,配偶为农村户口的需提供《户口薄》,失业人员的需提供《就业登记证》。
注:(1)离开南京市生育者必须在生育前本人申请,学院盖章后由本人到医保中心(水西门大街97-1号,生育科)报批,批准后方可离开南京市生育,否则不予办理报销。
注意事项:
1、男参保人员配偶(无)报销还需提供街道(乡镇村)出具的无业证明
2、女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报销时还需提供本人《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参保职工到异地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还需提供已备案的《南京市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审批表》。
南京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参保女职工产假结束后或流(引)产后一年内,由单位经办人携带相关材料,于每月1~10日(遇节日顺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的申领。
2、医保中心审核材料后,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相关规定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划入参保单位帐户。生育津贴按月发放,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当月开始享受。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①就医时未按规定使用《南京市民卡》;
②非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抢救除外);
③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④治疗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
⑤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⑥新生儿的医疗费用。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及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基金不予支付:
①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②非法选择胎儿性别、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等原因造成妊娠终止的;
③异位妊娠、葡萄胎等原因致妊娠终止的.;
④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致妊娠终止,有第三方赔偿责任的;
⑤不符合生育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南京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1、门诊产前检查费用
2、分娩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4、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5、生育津贴
6、妇科专项检查。
符合下列情形时,采取零星报销方式结算:
(1)男职工配偶的产前检查、分娩及流(引)产
(2)用人单位中断或未足额缴费、职工劳动关系转移原因造成生育保险关系中断三个月内,并补足欠费及滞纳金的,中断期间的产前检查及分娩、流(引)产费用
(3)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分娩及计划生育手术
(4)异地分娩及计划生育手术
(5)因抢救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6)输卵(精)管绝育及复通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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