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政策调整 “二胎”报销有新说法

时间:2020-09-06 15:14:37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生育保险政策调整 “二胎”报销有新说法

  生育二胎后,产假怎么休?津贴拿多少?生育医疗费报销标准有哪些?随着“单独二孩”政策的全面实施,关于二胎生育险的相关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与此同时,我市转发了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指导意见》,其中专门就二胎生育待遇作了及时调整,为了让老百姓能够算明白这笔账,今天我们就政策亮点、业务经办等方面作一下解读。

  除了98天产假,生育二胎照样有60天晚育假

  【新政摘要】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和《条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男方护理假为15天。生育津贴根据生育职工产假天数计发。

  【具体解释】

  与以往政策相比,最大的变化就是符合二胎报销政策的女职工,照样可以享受60天晚育假,这就等于和生育一胎的女职工,有一样的假期及津贴待遇。政策修改前,符合报销政策的女职工,要想获得60天晚育假,必须同时满足晚育、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两个条件;这意味着二胎生育者根本无法享受60天晚育假;而政策调整后取消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限制,只要满足晚育(23周岁零9个月后生育)条件,就可以拥有60天的晚育假期。这样以来,和基础产假加在一起,女职工至少可以享受158天的假期。

  津贴标准以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新政摘要】

  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费仍按照各地原有规定执行。

  【具体解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生育津贴的`标准,主要是依据参保职工本人生育年的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后,津贴标准改成了参保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从全局上看,绝大多数人的津贴标准提高了。

  除了津贴之外,生育医疗费报销标准没有发生变化。即:门诊产前检查费用为800元,生育医疗费用正常产为2200元、难产3000元、剖宫产4000元。

  具体业务下移到各区窗口,中途断缴将影响待遇享受

  【报销流程】

  为了方便广大参保职工申报及办理相关业务,我市医保中心已经将生育保险业务下移到各区市县窗口,市医保中心不再受理相关业务。因此,参保者如果需要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请直接到单位所在区的医保窗口办理。

  【具体流程】

  在生育后一年,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院收据、诊断书、住院治疗明细单及出院记录(小结)到单位所在区医保窗口申报和审核。一般情况下,津贴将在参保人申报三个月后按月发放。

  另外,目前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职工的相关报销事宜主要由单位统一办理,企业参保职工的相关事宜主要由本人前往窗口审核办理。一般情况下,办理时间为每月1日-20日,具体情况请联系各区市县医保窗口咨询。

  医保中心提醒,产假期间不能终止生育保险费的缴纳,否则将影响待遇享受。

  相关问题

  ①生育保险包含的待遇范围有哪些?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女职工生育期间(含计划内一胎流产、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休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男职工护理津贴(即护理假工资)、计划生育手术(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女性绝育术、男性绝育术、女性输卵管复通术、男性输卵管复通术)所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及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

  ②未就业人员分娩能否享受生育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并按照本市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相应标准支付。其中,按照有关规定已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参加新农合和居民医保等)不再重复支付生育医疗费。申报材料:此项业务由单位负责,不受理个人办理。具体业务由男职工单位专管员统一受理后,到单位注册所属区医保办事处咨询和办理。

  ③计划内流产的报销标准有哪些?

  不满4个月流产的不超过500元,满4个月流产的不超过700元。超过上述标准的部分个人负担15%,其余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报销。

  ④怎么补办独生子女证?

  随着国家针对单方独生子女生育二胎政策的落实,前往档案馆查询独生子女档案的人数明显增加,很多市民也向档案馆打来电话询问,他们大多是独生子女证遗失,但查找档案的结果却不尽相同。独生子女证应妥善保管,如丢失,可持本人身份证到相应的区档案馆查询独生子女档案。需要注意的是,独生子女档案一般保存在办理独生子女证时(独生子女出生后)母亲户口所在地的档案馆,而非父母或子女现户口所在地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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