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合肥产假规定天数

时间:2020-10-24 11:27:47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最新合肥产假规定天数

  合肥产假规定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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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假规定

  1.国家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产假15天。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产假42天。

  5.晚婚晚育的,增加30天产假。

  6.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7.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注:晚育者增加产假的前提是24周岁后生育的第一胎

  产假天数

  产假天数=法定产假+不同情况下增加的产假

  1.基本产假:98天

  2.难产产假:98+15=113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产假:15天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产假:42天

  5.自愿生育独生子女产假:98+30=128天

  6.晚育产假:98+30=128天

  7.生育多胞胎产假:98+婴儿数*15

  产假办理

  办理材料: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

  注: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还需提交独生子女证

  办理流程:

  个人递交产假申请书→所在单位核实情况批准

  怀孕和产假待遇

  1.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应该照常发放,且不低于本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3.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4.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5.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6.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7.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8.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9.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10.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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