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产假规定及福利

时间:2022-12-07 22:31:59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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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产假规定及福利

  产假时长

各地产假规定及福利

  准妈妈生育正常情况下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难产和多胞胎生育的都各相应增加产假15天。并且这是法定的单位无权剥夺的全薪假期。

  中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除了上述的基本产假,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往往根据生产时的具体情况和准妈妈的个人情况,酌情增加额外的产假。

  产假多少天这个问题在全国范围内来说没有统一答案,具体是多少天的产假,需要看相关地方政策法规、自己所在公司的规定以及结合个人的生产情况而定。

  需要注意的是,因为营养、医疗技术等各方面的原因,越来越多的准妈妈选择剖腹产,而剖腹产属于难产的范畴,享受增加的产假15天。

  部分地方性的产假规定

  在中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指引下,各个地区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当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地区政策的指导方针。并且各地区的政策大同小异。

  北京市的准妈妈:

  基本产假:从国家规定。

  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正常的产假从国家规定。晚育的女职工(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还可凭证额外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需经所在单位批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上海市的准妈妈:

  基本产假:从国家规定。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对产假的规定,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晚育假、晚育护理假的规定

  符合晚育规定的准妈妈(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

  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广东省的准妈妈:

  基本产假::基本从国家规定。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三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

  晚育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江苏省的准妈妈:

  基本产假::从国家规定。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晚育假:《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该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浙江省的准妈妈:

  基本产假::基本从国家规定。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

  晚育假:《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山东省的准妈妈:

  基本产假::从国家规定。

  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四川省的准妈妈:

  基本产假::基本从国家规定。

  女职工正常分娩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提前分娩的,提前的天数与产后假合并使用;超期分娩的,超出产前假的时间按病假处理,保证产后休息7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15天。难产、施行剖腹产术、产错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在正常产假的基础上增加15天;子瘤、产后出血(多行500毫升)的,由医务部门出具证明,按难产对待。

  晚育假: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

  陕西省的准妈妈:

  基本产假:从国家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产后假七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产前假不足十五天的,与产后假合并使用。

  晚育假: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

  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河南省的准妈妈:

  基本产假:从国家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晚育假: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开始休产假的时间

  国家规定产假90天中,可以从预产期前15天开始休产假,但是如果你出现孕期不适、并发症或需要保胎,而不得不休息,可以请医生开证明,向单位申请病假休息。

  有些准妈妈在第7、8个月就开始休息,而有些则坚持到生产的当天。有些女性身体状况允许,直到生产的前一天甚至在生产当天还在坚持上班。其实在上班时间里,有机会多走动、适当的忙碌,更有利于生产,而且也会利于自己生产后对于工作的了解和适应。

  产假期间的待遇

  职工享有带薪产假的权力。产假期间的待遇一般表现为产假工资或生育津贴。

  产假工资:中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这就从法律上保证了准妈妈的产假是带薪休假,它是最基本的产假工资规定。

  如果你所在单位没有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那么你的产假工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当然各单位企业给女职工发放的产假工资会依据各地区规定和本单位或企业制度而不同,但是按照国家规定产假工资应不低于职工基本工资。

  生育津贴:中国很多省市地区都规定了单位必须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职工个人不需缴纳生育保险费)。如果你所在单位为女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那么你的产假工资表现为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数额取决于你所在地区的生育保险政策和单位按照规定确定的您本人的社保缴费基数。女职工生育后,可以去相应的社保机构领取生育津贴,这部分的福利的作用也相当于产假工资,只是为一次性领取。

  例如上海市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另外,上海市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统一领取医疗津贴3000元,用于补偿孕期的产检等各项费用。而如果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则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由于每个人的社保缴费基数、社保缴费年限、户口状况、就业状况(在职或失业)、是否晚育、生产情况(顺产、剖腹产、单胎、双胎)等的不同,每个人拿到的生育津贴的数额也会有很大差别。生育津贴的月标准一般是按照您当年的社保缴费基数和该城市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或最低生育津贴标准)两者之中取较大者,每位妈妈通常可以领取相当于(三至五个月*生育津贴月标准)金额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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