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

时间:2020-09-02 15:21:40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云南省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

  云南省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具体如何呢?大家对此是否了解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云南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延伸阅读:云南省宣威市47家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近年来,针对建筑业长期存在的工伤待遇落实难、工伤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云南省宣威市强化问题导向,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大力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同舟计划”专项扩面行动。截至3月20日,该市有47家建筑企业参加了工伤保险。

  明确分工,细化责任。宣威市人社、发改、安监、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同心协力,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落实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督查检查,保证责任分工到人,明确到人,杜绝发生推诿扯皮现象。

  加大宣传,营造氛围。该市制定详细的宣传方案,整理宣传资料,加大宣传力量,不定期深入工地宣传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施工企业和务工人员知晓各项工伤保险政策,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重点是与企业负责人讲解相关政策,动员业主单位主动参与工伤保险,减小工作压力。该市以建筑施工企业参保为重点,同步推进公路、铁路、水利、电力建设施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继续巩固矿山采掘、交通运输等高风险行业参保。

  加强协调,积极排查。宣威市各相关部门对工作领域内的施工项目进行统计排查,作好登记,社保经办机构积极对接,及时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相关手续,确保所有在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达100%。同时,该市各部门加强配合,积极协调,不断增强部门联动执行力,确保全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全覆盖,农民工权益得到保障。该市人社局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将工伤认定程序和业务流程对外公布,维护参保单位和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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