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时间:2020-08-30 12:11:30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深圳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7

  工伤保险的赔偿也是有标准的,不同等级的伤亡程度所得到的工伤保险赔偿是不一样的,那么深圳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具体如何呢?大家对此有何了解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a工伤风险类别细分为八类

  我国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在体现风险互济的基础上,还要反映不同行业间的工伤风险程度。这是工伤保险区别于其他社会保险的显着特征,也是强化用人单位工伤预防意识、保障职工职业安全的重要手段。

  我市工伤保险原来按低风险行业、较高风险行业、高风险行业3类风险类别缴费,其划分比较粗,难以全面如实地反映目前各国民经济行业的真实风险差别,难以充分发挥利用行业差别费率这一经济杠杆提高企业风险意识、加强工伤预防的作用。

  而国家最新规定,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依次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等为一类,批发业、餐饮业等为二类,食品制造业、娱乐业等为三类,医药制造业、汽车制造业等为四类,家具制造业、建筑安装业等为五类,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等为六类,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核燃料加工业等为七类,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等为八类。

  “此次将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三类细化为八类,有利于建立健全与行业工伤风险基本对应、风险档次适度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有利于落实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筹资原则。”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b新基准费率总体下调超30%

  据介绍,2015年9月,我市工伤保险一类、二类、三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4%、0.8%、1.2%。为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从去年10月起至今年6月30日止,我市阶段性下调了工伤保险费率基准费率50%,一类、二类、三类行业基准费率阶段性调整为0.2%、0.4%、0.6%,并在此基础上实施了浮动费率政策。据测算,2015年10月至今年6月可为参保单位减负5.15亿元。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从今年7月1日起,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重新确定了基准费率标准。我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由去年9月(阶段性下调费率前)原一类至三类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4%、0.8%、1.2%,调整为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14%、 0.28%、0.49%、0.63%、0.66%、0.78%、0.96%、1.14%。

  “与去年9月阶段性下调费率前我市原三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相比,新基准费率标准总体水平下调了32.27%左右,按基准费率政策初步测算,全市一年可减轻用人单位负担6.48亿元。”该负责人介绍,最低行业基准费率(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保险业)由0.4%降至0.14%,最高行业基准费率(如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由1.2%降至1.14%;各国民经济行业所对应的新基准费率标准,均比原基准费率标准降低。

  记者对比发现,与国家基准费率标准(一类至八类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左右)相比,我市新基准费率标准总体水平下调了31.86%左右;一类至四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下调了30%,五类至八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下调了 40%。

  c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在基金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实现总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的目标,不会降低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不仅如此,今后还会随着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逐步调整提高。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每年都会随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提高而自然增长。

  d工伤发生率越低

  缴费费率有望越低

  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工伤保险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按照规定,今后我市将根据八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执行情况,另行制定实施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进一步降低工伤预防工作做得好的参保单位缴费费率,二类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最低可以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该负责人表示。

  延伸阅读:深圳事业单位将给职工买工伤保险 费用由财政拔付

  本月起,深圳事业单位要按有关规定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财政核拨事业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拨付。

  深圳市人社局和市财委近日联合发出“深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深圳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事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缴费工资总额构成,参照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工资项目执行;其中有关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规定,不适用于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本市财政核拨事业单位初次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有关规定执行;以后按照工伤保险费率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拨付。

  本通知执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已完成工伤认定的,本通知执行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其中未参保职工的工伤待遇,由原经费渠道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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