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时间:2020-08-24 10:52:03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安庆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据悉,依据《安庆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试行)》中,工伤保险参保单位以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结合上一年度各参保单位的事故比和收支比等情况进行向上或向下浮动的规定,本次调整涉及单位共计342家。

  预计在3月底,全市2017年度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工作全部完成,各用人单位自4月1日起,将按照新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安庆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促进工伤预防,实现工伤保险费用社会共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关于印发安庆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0>1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征缴等情况,对工伤保险的费率进行浮动。

  第三条 企业工伤保险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为最高上浮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为最低下浮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第四条 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当期出现超支的,所有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费费率均不实行下浮。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费费率不得下浮:

  (一)近三年发生工亡事故的;

  (二)缴费不满三年的;

  (三)近三年总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50%;

  (四)拖欠工伤保险费的;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一个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以经办机构财务支出时间为准)占该单位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第六条 除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费费率可按以下规定下浮:

  (一)用人单位连续三年工伤保险支缴率为零的,次年的费率可下浮一档;

  (二)用人单位连续五年工伤保险支缴率为零的,次年的费率可下浮二档;

  第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费费率应按以下规定上浮:

  (一)用人单位当年工伤保险支缴率100%-150%(含150%)的,次年的费率上浮一档;

  (二)用人单位当年工伤保险支缴率在150%以上的,次年的费率上浮二档。

  第八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计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的计算范围:

  (一)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九条 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市直、县(市)、区为单位计算支缴率,进行整体浮动,支缴率在(100%-150%)之间的,工伤保险费缴费费率上浮至0.4%;支缴率超过150%,缴费费率上浮至0.5%;近三年(当年历年累计)总支缴率为100%以内的,费率可逐步下调至0.2%。

  定补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比照企业实行。

  第十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每年调整一次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费率调整计划由经办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于每年年初提出,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调整后的费率实施时间为每年的4月份至次年的3月份。

  第十一条 浮动费率的具体浮动核定办法将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和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1年元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国家及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原《安庆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宜劳社秘﹝2008﹞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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