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时间:2020-11-19 20:28:22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出台实施了,想必大家对此也很感兴趣吧,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5号)、《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2003〕18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17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外省市注册(简称外地注册)并在本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成建制在本省境内承揽施工的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农业户口,并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第三条用人单位特别是高风险企业要优先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

  第四条用人单位需在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30日内,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申报手续,并按时足额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农民工较为集中的煤矿、建筑等高风险行业,可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试行定额缴费、吨煤(矿)产品提取费用、建筑施工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提取费用等缴费方式。具体办法和费率由统筹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条已明确工伤认定取证费、工伤预防和宣传经费的统筹地区,按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执行。尚未建立经费保障机制的统筹地区,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17号)要求,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将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

  第六条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已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异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要向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注册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农民工,在注册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注册地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条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在异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应当到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外地注册用人单位离开生产经营地时,应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工伤保险手续,并继续按有关规定支付住院治疗工伤的农民工伙食补助等需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

  第九条外地注册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由生产经营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认定为工伤的.农民工,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相应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一条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农民工,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被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农民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或工伤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的伤残津贴、护理费等长期待遇,应按月支付,直至丧失领取条件时止。上述人员执行云南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政策。

  第十三条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对流动就业伤残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的1-4级伤残农民工长期待遇,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办法。

  第十四条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的1-4级伤残农民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与所在统筹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第十五条一次性支付标准包括伤残津贴、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但不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辅助器具配置费。

  (一)一次性支付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以及伤残鉴定等级核定,领取标准:

  受伤时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以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级144个月;二级122个月;三级108个月;四级86个月。

  受伤时年满45周岁以上按相应等级分别减少3万元。

  (二)需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农民工按《云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报销限额及管理规定》申报审批。

  一次性支付标准:(75-领取一次性待遇时的年龄)÷辅助器具使用周期×初次配置辅助器具标准。

  第十六条因工死亡的农民工的供养亲属,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一次性支付标准为:配偶6万元;其他供养亲属4万元,其中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满18周岁终止领取的供养余年计算,具体标…

  为每年3000元/人。

  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一次性待遇基础上再增加10%。

  供养亲属有多人时,按上款标准一次性支付总额不超过15万元。供养亲属范围按劳动保障部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已经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农民工或供养亲属,若选择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领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应扣除已领取的待遇金额。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以工伤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及首次伤残鉴定等级核定。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经核实,以瞒报工资总额及职工人数论,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经认定为工伤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用人单位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又不按照规定支付工伤待遇的,受伤害农民工或亲属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农民工未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延伸阅读:云南省工伤赔偿标准

  未死亡的情况:

  一、医疗费: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 药品金额 住院服务金额。

  注:除紧急情况外,职工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各项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条例三十条) 。

  二、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人数*天数 (条例三十条) 。

  三、交通食宿费:交通食宿费=交通费 食宿费 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用标准*往返次数 职工因工出差住宿标准*天数 职工因工出差伙食标准*天数。

  注:此项赔偿前提是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在统筹地区就医则不存在此项赔偿(条例三十条)。

  四、辅助器具费: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条例三十二条)

  农民工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75-领取一次性待遇时的年龄)÷辅助器具使用周期×初次配置辅助器具标准(《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五、护理费:(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统筹地区月平均工资*50%

  (二)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统筹地区月平均工资*40%

  (三)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统筹地区月平均工资*30%。

  注:该项赔偿自工伤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时开始至恢复自理能力时止(条例三十四条)。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例三十五至三十七条)

  一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27;二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25

  三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23;四级伤残补助=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8;六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6

  七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3;八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1

  九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9; 十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7

  七、伤残津贴:(条例三十五至三十七条)(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五六级伤残只有在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时才可获得。

  农民工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包括伤残津贴、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

  一级伤残津贴=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44

  二级伤残津贴=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2

  三级伤残津贴=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8

  四级伤残津贴=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6

  注:条件是受伤时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受伤时年满45周岁以上按相应等级分别减少3万元(《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八、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三十八、三十九条)

  五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33;六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29

  七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22;八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18

  九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13;十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7。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三十八、三十九条)

  五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15;六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13

  七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8;八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6

  九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3;十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2。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注:以上两项补助五、六级适用于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七到十级适用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全部由单位支付。

  死亡的情况:

  一、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条例三十九条)

  赔偿前提是:(一)因公死亡;(二)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内因工导致死亡;(三)一级至四级伤残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抚恤金=死亡职工本人月工资*40%(条例三十七条)

  其他亲属抚恤金=死亡职工本人月工资*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是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赔偿前提是:(一)因公死亡;(二)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内因工导致死亡;(三)一级至四级伤残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农民工一次性支付抚恤金:(《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配偶抚恤金=6万元

  其 他=4万元

  子女弟妹=3000元/人/年(年满18周岁终止)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供养亲属有多人时,按上款标准一次性支付总额不超过15万元(《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注:(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条例三十七条)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6955*20=539100元)(2014年标准)

  注: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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