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伤赔偿标准

时间:2025-07-14 15:11:37 少芬 工伤保险

云南省工伤赔偿标准

  云南省工伤赔偿标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省级实施办法,涵盖医疗费、伤残补助金、津贴等多项待遇,具体金额与伤残等级、本人工资及统筹地区工资水平挂钩。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云南省工伤赔偿标准,欢迎大家分享。

  云南省工伤赔偿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云南省工伤赔偿标准如下:

  一般赔偿项目:

  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

  交通费、食宿费: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康复治疗费: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伤残赔偿项目: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五级、六级伤残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五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5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3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3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9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七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8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2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6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8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九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3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3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十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2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7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工亡赔偿项目: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云南省各等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云南省各等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确定,具体如下:

  一级工伤: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90%,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支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40%,部分不能自理的为30%。

  二级工伤: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85%,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生活护理费:同一级工伤标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支付。

  三级工伤: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80%,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不足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基金补足。

  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自理程度,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支付。

  四级工伤: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75%,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基金补足。

  生活护理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支付。

  五级工伤: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7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13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29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级工伤: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6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13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29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工伤: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22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级工伤: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6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18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九级工伤: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3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13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级工伤: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2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7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此外,各等级工伤均涉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等赔偿项目,符合规定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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