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时间:2020-11-19 20:23:54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南京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南京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具体如何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南京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最新调整

  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调整,一级每月增加409元,二级每月增加367元,三级每月增加340元,四级每月增加314元。另外,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也在原基础上调整。

  调整后的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为:

  1、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津贴低于2783元/月的补足到2783元/月

  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628元/月的补足到2628元/月

  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474元/月的补足到2474元/月

  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319元/月的补足到2319元/月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

  2、护理费

  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为2706元/月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为2164元/月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为1623元/月。

  3、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66元

  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36元。

  延伸阅读:南京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每年为企业减负亿元

  昨天,市人社局发布消息,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促进工伤预防,运用费率杠杆有效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自今年7月1日起算,南京市正式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

  根据此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纳,之后按每满两个自然年度为一个周期核定一次浮动费率。用人单位缴费不满两年的,不实行费率浮动。政策实施后,因工死亡人数大于等于10人或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300%的,费率可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因工死亡人数大于等于3人小于10人的或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50%小于等于300%的,费率可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20%小于等于150%的,费率不浮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0小于等于2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工伤保险支缴率为0%的,费率将会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免予考核的项目按规定执行。[支缴率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支缴率=(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免予考核金额)缴费金额×100%]。另外,用人单位如有欠缴工伤保险费、骗取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少报、漏报、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总数的情形,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据测算,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后,南京市工伤保险总体费率水平将进一步降低,每年可为参保企业减少缴费负担约1.45亿元,全市约80%的参保企业将因此受益。

  目前,参加工伤保险,个人不需要缴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根据行业不同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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