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工伤认定规定

时间:2020-11-19 09:21:14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嘉峪关工伤认定规定

  嘉峪关工伤认定规定是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甘肃省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和《嘉峪关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

  嘉峪关工伤认定规定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甘肃省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和《嘉峪关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各种类型的企业,国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确诊为职业病,应当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国家颁布的标准评定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单位自付。

  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报市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0日。

  第五条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劳动关系或者实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四)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企业的工伤报告,属于统计范围的工伤事故,提交安全监察部门的结案批复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4、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6、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第六条工伤职工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外,还要同时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单位考勤表、工资认领签名单、饭票等)。亲属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按照上述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同时提交工伤职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单位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同时提交单位工会介绍信、办理人员身份证明。工伤职工或者亲属不能提交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工伤职工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工伤认定必须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七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单位或职工个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天,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1年提出申请的

  (二)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属于《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四)与用人单位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并已被执行的

  (五)已经就伤害待遇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对不予受理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调查核实,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一)可以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进行调查

  (二)查阅或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三)可以采用笔录、录音、照像或摄像等其它必要的调查方式。

  第十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对材料齐全、证据可靠的,在60日内做出是否工伤的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单位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市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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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峪关:法院判决成空文 工伤认定难落实

  甘肃和诚钛业有限公司(原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钛白公司)女工席宝珍,去年2月在上班期间突然头晕、呼吸困难,晕倒在地,经多家医院治疗,至今未能恢复健康。席宝珍向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矿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被该局以席宝珍的情况不符合相关规定为由,不予认定。席宝珍向法院起诉,甘肃矿区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均判决席宝珍胜诉,但令席宝珍没想到的是,矿区人社局并没有按照法院判决重新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她的`工伤认定仍然遥遥无期。

  席宝珍说,她是1996年8月起在钛白公司从事化工工作,从2013年10月开始从事空压岗位工作。2014年2月22日晚,她在200#空压岗位上夜班时,闻到了强烈的臭鸡蛋味(硫化氢的味道)。之后她便感到头晕、呼吸困难、心跳加快、浑身乏力。单位调度员得知后急忙将她送到四〇四厂区医院救治。2月23日,她被转往嘉峪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之后又分别在酒钢医院、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治疗,现仍未痊愈。

  2014年5月23日,席宝珍向矿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矿区人社局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席宝珍不服,向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复议,复议结果是维持原《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2014年9月23日,席宝珍向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矿区人社局告上法庭。席宝珍认为,自己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应认定为工伤。席宝珍请求法院判决撤销矿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矿区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席宝珍为工伤。钛白公司作为第三人出庭参加诉讼。

  在法庭上,矿区人社局辩称,矿区人社局在受理席宝珍的申请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了调查取证等工作,证实当时生产现场没有气体泄漏和异常情况。钛白公司提交书面材料证明席宝珍发病前后及当时没有发生有害气体泄漏事故,席宝珍出现身体不适并非因工作环境所致。席宝珍提交的工伤认定材料中,没有提供其发生头晕、呼吸困难系硫化物中毒的证明。因此,矿区人社局认为,席宝珍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对席宝珍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建议法院维持矿区人社局的行政决定。

  甘肃矿区法院审理认为,矿区人社局辩称席宝珍事发时出现头晕和呼吸困难等症状是其自身疾病所致,无相关证据支持,矿区人社局亦未提交其他证据材料证明事发当晚席宝珍出现头晕和呼吸困难等症状是否存在其他非工作原因,因此其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席宝珍不予认定工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判决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矿区人社局在判决生效起六十日内对原告席宝珍的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审查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审宣判后,矿区人社局和钛白公司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今年3月19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终审判决后,席宝珍以为自己工伤待遇即将落实,但令她没想到的是,矿区人社局并未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为此,席宝珍向甘肃矿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9月14日,矿区人社局向席宝珍送达了一份《甘肃省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席宝珍提交“硫化物中毒”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而事实上,无论在法院一审还是二审阶段,双方都明确,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这个诊断证明书已经无法取得。席宝珍认为,省高院的终审判决很清楚,就是要矿区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矿区人社局应该无条件的执行法院判决。对于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能提交的她都已经提交。现在,矿区人社局明知道席宝珍不可能提交“硫化物中毒”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却非要其提交,属于故意为执行法院判决设置前提条件,是不遵守法院生效判决的表现。

  目前,42岁的席宝珍还是感觉头疼、气短,上楼就和80岁的老太太差不多,而单位早已经停发了她的工资,她老公也因为要为她治病经常需要请假,收入大受影响,家庭已经为她治病花了至少六七万元,继续治疗也需要一笔不小的费用,席宝珍感觉她已经走投无路了。她表示,一定要为自己讨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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