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

时间:2020-10-30 09:58:42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关于青岛市建筑业参加2017工伤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下发的《关于青岛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5〕59号)文件,对青岛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细则吧!

关于青岛市建筑业参加2017工伤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

  关于青岛市建筑业参加2017工伤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

  为加大我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力度,根据国家和省文件规定,经市政府1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相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对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由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提请省主管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对2016年新开工且未完工的建设项目,全部按新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工作于2016年

  底前完成;对2016年1月1日以前开工且未完工项目,由建设主管部门核定剩余工程造价,并于2017年1月31日前按剩余工程造价为基数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催告后逾期不缴纳的,依法加收滞纳金。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安全监管、工会等部门要建立定期沟通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参保工作落实;要强化执法检查,对未参保建设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企业停工整改,对拒不参保的,依法进行查处并通报曝光。

  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可参照建筑业工伤保险文件规定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提高用人单位工伤预防意识,降低工伤发生率,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即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年度,下同)的工伤发生和工伤保险费支付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工伤支缴率是指一个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金额占该单位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第三条 用人单位属于一类、二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三类至八类行业的`,实行费率浮动。

  第四条 上年度内没有新工伤发生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以下标准:

  (一)支缴率小于等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80%执行;

  (二)支缴率大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

  第五条 上年度内有新工伤发生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以下标准:

  (一)支缴率小于等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

  (二)支缴率大于120%、小于等于30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120%执行;

  (三)支缴率大于30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150%执行。

  第六条 上年度首次参保且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

  第七条 用人单位在上一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年度缴费费率不得下浮:

  (一)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二)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

  第八条 以下情形不计入浮动费率计算范围:

  (一)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每年核定一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年度首月将费率浮动的用人单位及其上年度的工伤发生情况、工伤保险费支付情况和费率浮动等信息予以公告。

  第十条 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费率浮动结果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该费率的执行。

  第十一条 市社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情况的监控和分析,根据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建议。市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4〕17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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